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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时效及失效情况有哪些?

  代理的时效及失效情况有哪些?一、代理的时效及失效情况有哪些?
  代理时效自代理之日起,止于代理终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代理人死亡或法人消灭。代理人死亡或作为代理人的法人消灭,代理权失去承担人,当然消灭。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肯定无法担当代理职责,代理权也终止。
  3、本人死亡或法人消灭。代理权是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两者之中任何一方人格消灭,代理权理应终止。但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灭是个事件,代理人有可能不知,或终止代理对本人不利。为保护本人之利益,规定了四种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⑴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⑵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⑶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⑷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二、代理权
  代理权是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代理权并不属于民事权利,而是一种权限、资格或法律地位。在代理关系中,代理权最为重要,不仅代理人的地位取决于它,而且代理人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也取决于代理权。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的时效根据代理的形式不同具有不同的情形,但是,所有的代理都具有共同的时效特征:始于委托成立,止于终止。代理终止的情况包括代理的承担者死亡,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委托人死亡等。具体的情形还会细分很多终止种类,的我们会持续为您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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