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法律中规定的试用期有多长

  法律中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这并不是入职必须要约定的。而具体需要约定试用期的话,也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范围内约定。那到底法律中规定的试用期有多长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聊。
  
  一、法律中规定的试用期有多长
  
  约定试用期时,要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能超出标准:
  
  (1)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4)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6)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责任
  
  1、超过法定部分无效
  
  约定的试用期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时间的,超过的部分无效。超过法定的试用期限后仍然维系劳动关系的,将被视为已经过了试用期、进入正式劳动合同期,劳动者有权要求按照正式劳动合同期的标准获得劳动报酬,且用人单位不得按试用期的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
  
  2、行政处罚和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原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时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也就是说,对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用人单位除应按照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之外,还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转正”后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比如:小王与公司签订了二年的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工资为50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6000元。假如该试用期已经履行了5个月,则用人单位应当从第三个月开始每月按照6000元的标准支付小张赔偿金18000元(6000元×3个月),该赔偿金不包含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工次25000元(5000元×5个月)。
  
  在阅读了上文之后,相信您已经清楚我国是怎么规定试用期有多长的吧。此时,需要看实际约定的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多长,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才能大致确定法律中规定的试用期期限范围,当然,最长情况下试用期是不能超过6个月的。
  
  
总结:法律中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这并不是入职必须要约定的。而具体需要约定试用期的话,也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范围内约定。那到底法律中...#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私募基金的特征有哪些
      私募基金的特征有哪些?私募基金具有以下特征:1、私募股权基金在募集渠道上只能采用私募的形式,即只能向特定的对象募或向少于200人的不特定对象募集,但其募集对象都是资金实力雄厚、资本构成......


·山东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山东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什么?1、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


·在我国发现法官受贿怎么办
      一、在我国发现法官受贿怎么办?1、对于法官的受贿行为,在掌握证据后可以向本院检察室反映,情况严重的还可以向检察院举报。2、在民事诉讼中,因法官接受当事人的贿赂,影响审判公正的,可以......


·在校大学生可以法律援助吗?
      在校大学生可以法律援助吗可以。因为和他人发生纠纷,存在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承担相应的诉讼等费用,这和在校不在校大学生没有任何关系。一旦成年,就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父母不予经济支......


·诽谤罪四要件有哪些内容
      诽谤罪四要件有哪些内容(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2)须有散布捏造......


·夫妻共有房产怎么立遗嘱
      夫妻共有房产怎么立遗嘱?夫妻共有房产必须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能立遗嘱,不然只能分配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继......


法律中规定的试用期有多长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