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管辖权异议不能上诉

  管辖权异议不能上诉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是需要当事人自己进行提出的,而且,在进行提出的时候,是有一定的期限的规定的,我们在进行举证的时候,也是有一定的期限的。那么,管辖权异议不能上诉对管辖权异议上诉的处理是怎么样的呢?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如何计算呢?
  
  
  一、管辖权异议 不能上诉、对管辖权异议上诉的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就管辖权异议所作的裁定,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没有分歧,但对于移送管辖的裁定是否可以上诉,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当事人不仅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利益上诉,而且对移送管辖的裁定也有权上诉。其理由是:
  
  (一)有立法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审查后作出两种处理,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权异议所作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诉,并没有规定只有驳回的可以上诉。如果仅限于驳回的裁定可以上诉,就等于剥夺了以审中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的上诉权,不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所以对移送和驳回这两种裁定,当事人都可以上诉。
  
  (二)从实际需要来看,也应当赋予当事人对移送管辖裁定的上诉权。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无论依职权还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移送,移送管辖都有可能发生错误。赋予当事人对移送管辖的裁定有上诉权,不仅可以使错误的移送至移送前得到补救,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便于在同一法院和同一上诉审理程序中一并解决有关管辖权异议问题,符合诉讼的“两便”原则和经济原则。
  
  对人民法院就管辖权异议所作的裁定,包括驳回裁定和移送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10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级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审裁定。当事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确定案件的管辖权后,或对一审裁定逾期未上诉的,应自觉按照二审或一审生效所确定的管辖法院参加诉讼。如如果当事人不按要求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可以按民诉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如何计算?
  
  法院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的同时,通常会将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一并发送被告。在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后,法院原本确定的开庭时间肯定要变更,但对于法院原本确定的举证期限是否要变更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三、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服该决定的,该如何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该规定并未明确赋予被申请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但是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我们可以得知,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被申请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对管辖异议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分为两种:第一种是逾期提出管辖异议的,仲裁委将不予处理,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第二种是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的,仲裁委认为异议成立或者不成立并作出相应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如何行使救济权?是申请法院撤销?还是直接复议?因为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设置不对称性,申请撤销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复议的话仲裁委的上级机关又是谁?没有明确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关于管辖权异议不能上诉,以及管辖权异议期限的规定,我们要注意,一般情况下,是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当事人同意少于30天除外。而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总结:管辖权异议不能上诉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是需要当事人自己进行提出的,而且,在进行提出的时候,是有一定的期限的规定的,我们在进行举证的时候,也是有...#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债务人没有能力还债怎么办
      债务人没有能力还债怎么办可能很多债权人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借钱给他人,但是到了还债日期却被告知债务人没有能力还债。在这样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可能说就不追讨借款了,那么此时该处理来解决......


·房屋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规定是什么
      房屋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规定是什么?①《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


·关于管辖权异议是否要进行答辩?
      关于管辖权异议是否要进行答辩?管辖权异议是不需要进行答辩的,管辖权异议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但本身是不需要进行答辩处理的。人民法院......


·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可以协商处理吗?
      首先,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可以跟对方协商赔偿。  另外,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有以下处理: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2、双方一致请求交警调解解决;  3、向......


·无房本的买卖合同生效了,这样的情况合法吗?
      无房本的买卖合同生效了,这样的情况合法吗?无房本的买卖合同生效了的情况合法么?经常有人拿着房屋买卖合同来,要求与对方解除合同,理由是签订合同时卖方没有房产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诈骗罪辩护意见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合同诈骗罪辩护意见辩护意见: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纠纷的构成要件不同1、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在主观上要有犯罪的故意,即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目的,而合同纠纷行为人则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


管辖权异议不能上诉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