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为什么要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是指两种权利必须同时存在不能单独存在,因为担保的债权是主合同,债权是主合同,抵押权是从合同,从合同的成立必须依附于主合同。所有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不能分割,分开无效。没有专业知识的人听来觉得很难明白,下面简单的说明一下可以做个参考。
一、为什么要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1.抵押权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
2.抵押权特征: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一) 抵押权(Pledge)是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故从抵押权的性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二) 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
(三) 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抵押权系由当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设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财产、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中予以明确。
(四) 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五) 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内容有两项:一是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二是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对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是指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合法方式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充债务。
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系指:
(1)有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就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
(2)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还表现在两物权之间,即如果同一抵押物上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先次序之抵押权人优先于后次序抵押权人而受清偿;
(3)抵押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等程序中享有别除权,即抵押财产应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除去,抵押权人对此别除出来的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有优先受偿权。
3.担保债权 :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规定如下: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抵押权的概念含义已经做出说明,担保债权也有明确的说明,上述内容完整的说明了两种权利的从属关系,从而也就说明了为什么这两种权利必须同时存在。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不能单独存在。当主合同担保的债权小事后,从合同抵押权就自动消失,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存在复杂的债权关系还需咨询专业律师,可以咨询专业人员。
总结:为什么要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是指两种权利必须同时存在不能单独存在,因为担保的债权是主合同,债权是主合同...#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
More>>
·诉讼时效届满后受胁迫他人履行义务是违法的吗?
诉讼时效届满后受胁迫他人履行义务是违法的吗?诉讼时效届满后受胁迫他人履行义务是违法的,不管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届满,只要他人是被胁迫履行的义务,并且此时也可以拿出对方强迫自己的证据,此时......
·逃税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哪些
逃税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哪些(一)逃税罪的主体要件逃税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二)逃税罪的主观要件行为......
·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包括哪些?
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包括哪些?一、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包括哪些?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
·交通事故的误工费由谁负责?
交通事故的误工费由谁负责?由肇事方进行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
·刑事拘留审查起诉阶段期限是多久?
一、刑事拘留审查起诉阶段期限是多久?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
·一般立功后减刑幅度是多少
一、一般立功后减刑幅度是多少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
为什么要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