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私募基金不得公开宣传吗?

  私募基金不得公开宣传吗?一、私募基金的概念
  (一)私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私人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会控制所投资公司的管理,而且经常会引进新的管理团队以使公司价值提升。
  (二)私募基金的运作方式是股权投资,即通过增资扩股或股份转让的方式,获得非上市公司股份,并通过股份增值转让获利。股权投资的特点包括:  
  1、股权投资的收益十分丰厚。与债权投资获得投入资本若干百分点的孳息收益不同,股权投资以出资比例获取公司收益的分红,一旦被投资公司成功上市,私募基金的获利可能是几倍或几十倍。  
  2、股权投资伴随着高风险。股权投资通常需要经历若干年的投资周期,而因为投资于发展期或成长期的企业,被投资企业的发展本身有很大风险,如果被投资企业最后以破产惨淡收场,私募基金也可能血本无归。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增资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私募基金不得公开宣传
  私募基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但向事先已了解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以及仅对公司品牌进行宣传,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已设立和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进行公示,不视为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下列信息: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
  (二)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综上所述,就是我们对私募基金不得公开宣传相关内容的介绍,私募基金不得公开宣传也是有很大的原因的,因为私募基金投资的对象一般是不太成熟的,所以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因此必须要加以限制,如果在社会上广泛宣传导致很多人投资,那么如果投资失败势必会引发社会秩序的混乱。
  
  
  
总结:私募基金不得公开宣传吗?一、私募基金的概念(一)私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是什么?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是什么一、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是什么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是否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我国仲裁法根据国际惯例实行一裁终局,即仲裁委员......


·孩子的抚养费后期能申请增加吗?
      孩子的抚养费后期能申请增加吗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


·非婚生子女能要抚养费吗?
      一、非婚生子女能要抚养费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


·个人放高利贷是否合法
      个人放高利贷是否合法实践中,有的人是以个人名义来放高利贷,而有的又是以公司或团队的名义来放高利贷。那么个人放高利贷是否合法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清楚,下面就让我们来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对......


·申请限价商品房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限价商品房的条件是什么国家推行限价商品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所以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申请限价商品房,但法律关于限价商品房的申请是有条件的。那么,......


·山东省诈骗未遂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诈骗未遂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着手实施犯罪。诈骗未遂的认定标准为——行为人已着手实施欺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取得财产。二......


私募基金不得公开宣传吗?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