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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示催告程序?

  什么是公示催告程序? 一、公示催告程序基本定义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其特点是:
  1、认定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事实而不是解决民事权益的争议;
  2、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阶段性,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是前后衔接的两个阶段,除权判决依催告申请人再次申请做出,法院不得自行作出。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但进入除权判决阶段则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二、公示催告程序适用范围
  1、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1款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不能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都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2、《公司法》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并作出除权判决。
  3、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公示催告程序申请条件
  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3、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5、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四、法院受理发出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
  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五、利害关系人享有权利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票据享有权利,申报权利的程序是:
  1、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或在申报期间届满,判决作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2、利害关系人在向法院主张权利时应向法院出示票据,法院即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查看该票据,如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应当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如利害关系人未在判决前申报权利的,可以在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确权。
   六、公示催告程序功能体现
  公示催告程序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为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而逐渐发展起来的。这一程序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
  1、维护失票人的合法权益;
  2、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
  3、确保票据流通的安全。
  以上是的我们为您整理做的详细解释。若您的票据不幸丢失或摧毁了,可以通过申请公示催告程序来保全或恢复您票据的持有权利。同时,此程序也有利于咱们社会经济更加稳定和谐的发展,为失票人提供了享有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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