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和法律规定是什么

  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和法律规定是什么一、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第一是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这是举证期限的延长的必备条件。所谓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指当事人及其律师因客观的、无法克服的困难,不能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收集和向法院提交证据。其困难可能是证人外出尚没有找到,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尚需时间,也可能是有关部门不予配合,对方当事人的阻碍等。如属有关部门不予配合,对方当事人的阻碍等情形的,当事人可依据《民诉法》和《证据规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包括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材料等情形。无论如何,当事人须在举证期限延长申请书中详细载明,适当时并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二是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之申请,此谓举证期限的延长的形式要件。民事诉讼期间的延长一般以当事人申请为限,而举证期限的延长则完全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法院不依职权确定期间的延长。而且当事人必须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否则,视为当事人同意法院先前指定的举证期限,超过举证期限未申请期限的延长,亦未提供证据的,视为当事人放弃举证,其法律后果为证据失权。二、延长举证期限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为《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解释》对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证据保全、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做了改变,统一规定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或提出,取消了此前要求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或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的规定。上述规定相比此前的规定改变了以往司法实践中申请调查收集证据、证据保全、证人出庭作证的提出期限不同的情形,更加符合民事诉讼实践要求。综上所诉,现在您应该已经知道了法律规定的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是什么了吧,其实就主要是两个方面的,一方面是因为当事人在收集证据的时候会后一定的困难而且这是必须的一个理由,还有就是当事人自己提出延长举证的期限的法院通过才行,而且要在期限届满前七天至十天内提出。
  
  
  
总结: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和法律规定是什么一、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第一是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这是举证期限的延长的必备条件。所谓提交...#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核准机构是哪个部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核准机构是哪个部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一、受理和审核机构1、受理机构:中国证监会办公厅2、审核机构: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3、《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1......


·离婚房子公证给未成年子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离婚房子公证给未成年子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房子要还请房贷后才能过户给孩子。(1)房屋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房产赠与合同书范本根据规定,房屋赠与一定要采用......


·国有股权转让评估程序是什么?
      国有股权转让评估程序是什么?股权转让评估程序国有股权转让既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是怎样的?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是怎样的?一、合伙企业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工地高空坠物预防协议书需要注意什么
      工地高空坠物预防协议书需要注意什么工地高空坠物预防协议书需要注意凡是进行高处作业施工的,应使用脚手架、平台、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安全带和安全网等。二、高空坠物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


·不予授权专利权的规定有哪些?
      我国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有以下各项:1、科学发现。科学发现是对自然规律和有助于说明自然规律的自然现象的特性提出的前所未有的科学认识。但是,科学发现仅仅是对自然规律的认识,而不是......


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和法律规定是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