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内容有哪些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内容有哪些 一、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关系、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用途、地类、等级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的簿册,以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进一步明晰土地承包关系,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根本手段。
   二、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确权,就是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土地台账等资料对农户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认定的过程。登记,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不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颁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是承包方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
   三、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类型如何划分?
  (一)土地用途,是指土地权利人依照规定对其权利范围内的土地的利用方式或功能。确权登记按照以下方式划分土地用途:
  1、种植业用地即耕地,包括水田、水浇地和旱地;
  2、林业用地,包括果园、苗圃、用材林、水土保持林和防护林带等用地;
  3、牧业用地,包括天然和人工割草地以及放牧地;精饲料和多汁饲料用地(一般计入耕地中);
  4、渔业用地,包括水库、池塘、湖泊等占地。
  (二)土地利用类型,指土地利用方式相同的土地资源单元。确权登记按照以下方式划分土地利用类型:
  1、水田,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2、旱地,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家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3、水浇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4、果园,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上面就是关于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相关问题的一些介绍,您看完之后应该对于这些问题有了具体的了解了,吉林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在国家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作出了一定的调整而做出的详细的规定。
  
  
  
总结: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内容有哪些一、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夫妻债务
      哪些不属于夫妻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


·偷税漏税4万税额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偷税漏税4万税额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偷税漏税4万税额的判刑标准是3到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


·一、申请分期社会抚养费要交多久?
      一、申请分期社会抚养费要交多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


·离婚损害赔偿要注意什么问题
      一般夫妻要是因为一方过错而导致离婚的话,那此时无过错方多半都会要求过错方做出离婚损害赔偿。不过此时需要满足规定的情形,损害赔偿才会得到支持。不过在主张赔偿的时候也有需要注意的问题,......


·全款发票丢了怎么补办
      全款发票丢了补办需要找房开商,开发商有购房发票的底根,然后请开发商在当地的市级以上的报纸上登一则遗失并声明作废的广告,再由开发商派业务人员到当地税务局补开发票即可。《城市房地产开发......


·工伤保险待遇的被申请人是谁?
      工伤保险待遇的被申请人是谁?工伤保险待遇的被申请人应当是社保局。对社保局设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社保局是人社局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保局核定工伤保险......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内容有哪些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