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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庭审中补充调查证据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庭审中补充调查证据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任何一个诉讼案件的受理都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尤其庭审更是有详细的规定程序。但是案件的审理过程又要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区别,在庭审过程中可能遇到很多问题。下面,的我们就来带您了解一下民事诉讼庭审中补充调查证据的相关规定。
  
  一、民事诉讼庭审中补充调查证据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庭审中补充调查证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查相关情况时,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对案件进行核实。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向调解组织核实有关情况。
  
  二、法院庭审时的具体情况
  
  1、法院已经指定举证期间的,在举证期间内没有提交证据,而在庭审中提出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说明理由,理由成立的,法庭予以质证;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可不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并予以训诫、罚款。
  
  2、法院没有指定举证期间或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在法庭调查阶段任意提交证据材料。法庭应予以安排质证。
  
  在庭审调查结束之前,法官需要询问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当事人了解民事诉讼庭审中补充调查证据的相关规定是非常必要的,如果当事人要提出新的证据,需要明确自己的证据是可以被采纳的,因为如果自己的证据不被采纳,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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