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有关代位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性质是什么?

  有关代位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性质是什么?现今社会借钱是一种普遍现象,随之经济纠纷也是常见的。一般当债务期限到期,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是可以申请刑事代位权。可能有些人对代位权这个词很陌生。有关代位权的法律特征,我国制作了一系列相关规定,下面我们会为您仔细解说代位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一、代位权的法律特征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又称为代位诉权或间接诉权。根据《民法典》第535条的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主要有如下特征: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债权人的债权的效力不仅及于债务人,而且及于与债务人发生债的关系的第三人(次债务人)。2、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且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只有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才能满足其债权。上述保全债权的必要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才能行使代位权;另一方面意味着若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一项权利已足以保全自己的债权,则不应就债务人的其他权利行使代位权。3、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并且不能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否则应对由此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代位权的性质是什么(一)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它具有为强制执行准备的性质。代位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它是债权人享有的实体权利,它规定的是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它是由法律规定而产生并依附于债权的一种从权利,它随着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债权人是否必须通过诉讼形式行使代位权,国外立法采用了两种形式。即直接行使的方式和通过诉讼的形式。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36条的规定,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不允许在诉讼外行使;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只有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才能满足其债权。从另一个角度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弥补了强制执行及一般担保的不足,对债权不能获偿起了预防和补救作用。承担民事责任基础的财产被不当处分,民事责任将无法执行。即或国家依强制力作为保证,如果对不当处分的财产不予采取保全措施,民事责任的强制执行也无从实现。代位权制度补救了这一问题,当出现规定情况的时候,可以依照法律,对其不当处分的财产进行保全,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代位权的作用在于保全作为承担民事责任基础的财产,以为将来的执行作好准备。(二)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效力,并非从属于债权的特别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的法律效力的体现。尽管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法律赋予了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追索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它体现的仍然是债权的法律效力。代位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债权。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债权人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所获得的一切利益均应归属于债务人,债权人不得请求次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义务。行使代位权后果归属债务人,而且因行使代位权而增加的债务人的财产,只是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般担保。换言之,因行使代位权而增加的财产只能作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各个债权人不管行使代位权,都应依据债权平等的原则,有权就债务人的财产平等受偿。因此,无论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还是次债务人自愿向债权人给付,在多个债权人中,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均不能优先受偿。有关《民法典》已经把代位权的法律特征解释的仔细。一般行使代位权都是为了去实现债务人怠慢或者到期的债权。虽然国外代位权的行使有两种方式,但是我国合同法规定代位权的行使必须是通过诉讼的形式来进行,其他形式均不允许。如果债权消失,转移,代位权也会消失、转移。您了解了以上资料后,在日常生活中可以好好的利用一下,如果还是不明白,可以咨询我们在线律师。
  
  
  
总结:有关代位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性质是什么?现今社会借钱是一种普遍现象,随之经济纠纷也是常见的。一般当债务期限到期,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是可以...#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女性可不可以成为强奸犯
      女性可不可以成为强奸犯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共同还贷的房产是怎么规定的?
      共同还贷的房产是怎么规定的?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


·缓刑最低几个月 什么时候可以适用缓刑
      就缓刑的期限其实就是指缓刑考验期的期限,针对被判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讲,法律中规定的缓刑考验期不一样。因此最低的考验期期限也就不同。那到底缓刑最低几个月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


·酒后驾车撞死人的处罚
      酒后驾车撞死人的处罚现在很多司机都存在酒驾的行为,虽然交通法规有比较严格的处罚规定,但酒驾行为依然屡禁不止,而且很多司机并不知道处罚规定,那么酒后驾车撞死人的处罚是什么?我们就为您简......


·一、员工在试用期被开除有工资吗?
      一、员工在试用期被开除有工资吗试用期被解雇的,用人单位也要支付工资的。不给是违法的行为,但是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具有人身自由权,故而非公安机关有拘捕令不得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且即使是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公民,若一直无法收集到确定其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在拘役期限过......


有关代位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性质是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