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分居期间的个人债务谁来承担

  分居期间的个人债务谁来承担 一、分居期间的个人债务谁来承担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种种原因两人分居两地,可是产生的债务由谁承担,需要具体区分分居期间哪些是共同债务,哪些是个人债务。属于共同债务的就需要夫妻共同承担。
   (一)分居期间的共同债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形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分居期间的共同债务也是如此,主要表现为:
  1、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开支,修建、购买、装修房屋,抚育子女,赡养父母,治疗疾病,参加教育学习等;
  2、共同从事投资实业或资本市场;
  3、虽然以个人名义从事投资或经营活动,但收益却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二)分居期间的个人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分居期间在下列情况下,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务,但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2、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婚姻关系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好友所负的债务;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5、根据实际情况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因此,分居期间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但属于个人债务的的,由夫或妻一方承担。
   二、分居后一方负债是个人债务吗
  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判断标准除了上述情形以外还应当根据分居的实际情况来区别对待。对于夫妻感情良好或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而是因为工作、医疗、子女就学、培训等客观事由引起的夫妻两地分居,在此期间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但是对于夫妻因感情恶化或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而分居的,在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可慎重考虑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因为在此情况下的夫妻分居,主观上夫妻间已经丧失了共同生活的愿望,客观上已经结束了共同生活的状态,从而失去了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和条件,夫妻双方的经济关系已经中断,夫妻一方的财产收入已不以双方相互依存为前提,所得财产事实上已经处于分离状态,形成了两个独立的经济生活主体;虽然双方仍是夫妻关系,但这只是身份关系而已。因此,此种情形下的夫妻一方债务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显然有失公允。
  夫妻分居期间的个人债务,若是为了共同的家庭生活而负债的话,则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的时候由夫妻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实践中,就分居期间的债务产生纠纷的情况比较多,因此建议夫妻在分居之前最好先协商约定清楚,避免离婚的时候自己的利益收到损害。
  
  
  
总结:分居期间的个人债务谁来承担一、分居期间的个人债务谁来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种种原因两人分居两地,可是产生的债务由谁承担,需要具体区分分居...#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的构成条件有哪些?一、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的构成条件有哪些?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的构成条件有:1、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


·被法院出具限制高消费令个人信用会被限制吗?
      被法院出具限制高消费令个人信用会被限制吗?一、被法院出具限制高消费令个人信用会被限制吗?会被限制的,限制高消费影响个人征信。限制高消费表明该用户已经出现在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


·打架派出所处理时间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在我国,不论是刑事案件的办理,还是一些其他案件的办理都是有时限规定的必须在这个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比如说现实生活当中,打架斗殴的话会有公安机关来派出人员进行处理,这个处理就有期限,很......


·交通伤残鉴定费用是多少钱?
      交通伤残鉴定费用是多少钱?法医临床鉴定收费标准中未含医疗机构检验检查项目费用,医疗机构检验检查项目按现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费。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损伤程度鉴定:300-600......


·分公司合同转让给总公司执行是否可以
      分公司合同转让给总公司执行是否可以?分公司合同转让给总公司执行是可以的,但必须要和合同相对人协商,并且需要征得合同相对人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犯罪嫌疑人批捕后怎么处理?
      一、犯罪嫌疑人批捕后怎么处理?批捕后还要经历的程序:(1)案件侦查:批捕后,公安机关会对案件继续深入侦查。并会随时提审犯罪嫌疑人,做讯问笔录。(2)移送检察院: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


分居期间的个人债务谁来承担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