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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范围怎么确定

  发生交通事故的,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一个肯定是实际驾驶机动车的人,但由于实践中的情况不同,具体需要作出赔偿的责任人就有可能还有其他人,那么实践中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范围怎么确定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1、原则上由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2、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是单位的,驾驶员若执行职务,该单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4、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是单位的,驾驶员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与车主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5、经车主同意,合法占有车辆的人员又将车辆交与第三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的,合法占有人与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是单位的,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期间,对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的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7、委托他人维修、保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维修人、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8、雇佣他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雇主应当负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车辆被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有车辆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原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对车辆被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0、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由车辆实际控制人和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11、委托他人代为购车,代购人购车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2、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由实际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在所继承财产的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遗产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或没有可供继承的遗产的,该继承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3、旅客持票或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乘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和损失是旅客自身原因造成或者承运人证明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14、因紧急避险而引起的交通事故,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是赔偿责任主体,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急避险人与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15、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情形为一般性原则,实践中,因案件的具体情形不一致,因而需仔细准确查找交通事故潜在的赔偿主体,以便及时并最大限度的保障受害人的权利。
  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为实际的情况不同,就会导致具体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不同,而原则上由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该怎么赔偿,还需要经过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认定之后,才能具体确定。要是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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