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非婚生子女由谁来抚养

  一、非婚生子女由谁来抚养
  (一)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以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二)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三)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二、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怎么算
  “夫妻”一方负担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双方负担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标准应以以下标准给付:
  (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有固定收入)确定。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三)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特殊请款是指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和婚生子女抚养费适用于同样的法律,非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被抚养、被教育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如果离婚夫妻的某一方没有按照协议的数额给付子女抚养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实践中,要是男女无法协商确定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那么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需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判决。至于非婚生子女由谁来抚养比较好,则就要看双方各自的条件、环境了。总之,在对抚养权做出判决的时候都是以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的。
  
  
  
总结:一、非婚生子女由谁来抚养(一)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以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分公司对外签订租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分公司对外签订租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1、分公司对外签订租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来说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租赁合同,一般来讲都是有效的。因此,在与分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时,作......


·黑龙江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现实生活中,很容易产生司法纠纷,人们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是追求判定结果的公证,会委托司法机关鉴定责任双方各自的责任。但是司法鉴定是需要收费的,并且有着严格的收费标准。严格的黑......


·在不管离婚与否
      在不管离婚与否,赡养小孩是每个父母应尽的义务。一般父母离婚或者一方出事死亡都需要一方支付给拥有孩子抚养权的另一方抚养费,但是如果遇到另一方再婚,小孩子的抚养费会有变化吗?如果是丧偶......


·机电产品购销合同如何写
      机电产品购销合同如何写机电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需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供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购买机电产品事宜......


·他项权证注销当天可以过户吗
      他项权证注销当天可以过户吗一般来说,当天是不可以过户的,他项权证的注销时间大概在半个月以内完成,其他特殊情况应当以当地的标准为主。要注销房屋他项权证,应携带银行出具的同意注销证明,......


·罪犯减刑的意义有哪些?
      减刑是相对于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罪犯而言的。减刑有狭义和广义的区别,狭义减刑指的是被判处有期或无期徒刑等罪犯,在表现良好等可以减刑的条件是,人民法院减轻原判的行为。而广义的减刑则范围更......


非婚生子女由谁来抚养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