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单身收养孩子的条件是什么?

  单身收养孩子的条件是什么? 一、收养
  收养又称,系指将他人子女收为自己子女,中国古代又称为螟蛉子,这是由于古人误以为蜾蠃把螟蛉的幼虫收养作己子,实际上它们是用作给自己幼虫的食物。法律上,收养视同婚生子女的一种身分契约关系。由于收养会将本无真实血缘联络之人间,拟制具有亲子关系,因此收养者与被收养者间又称为法定血亲或拟制血亲。
  收养者称为养父或养母,被收养者则称为养子或养女;被收养者之生父母称为本生父母,而对本生父母而言,被收养者称为出养子女。子女出养后,本生父母之亲权即处于暂时停止之状态。
   二、单身人士收养条件
   (一)概述
  我国收养法明确规定收养人必须年满 30 周岁,如果年满 30 岁后,即使是单身的人也可收养子女。但是单身男性收养女孩年龄必须相差 40 周岁,单身女性则没有这方面的限制。
  单身收养人同样要符合有固定收入、固定居所,身体健康,无不良行为记录等条件。收养法的目的和原则是不得违背社会公德,要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有利于他们健康成长。
   (二)解读
  单身人士收养孩子需要满足的条件有: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周岁
  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
  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
   三、收养的注意事项
  事实收养的情况比较复杂,中国现行《收养法》对此没有规定,但事实收养关系却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正确认识和处理事实收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事实收养的概念
  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为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收养。事实收养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之间须以父母子女相待
  是否以父母子女相待,是构成事实收养的重要条件。所谓以父母子女相待,是指当事人之间相互使用父母子女的称谓,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且收养文书、户口簿以及人事档案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父母子女关系。
  2、须有共同生活多年的事实,共同生活多年是确认事实收养存在的一个客观标志。这里的“多年”一般应在3年以上。
  3、须有群众和亲友公认。群众和亲友对当事人之间关系是否持一致看法,对确定事实收养关系存在与否具有很重要的证据作用。
   (二)事实收养形成的原因
  事实收养的形成一般是由下列原因造成的:第一,传统观念的影响,中国古代一直沿用的立嗣行为,是一种无须经官府确认,仅以“私证”即可成立的收养行为,此行为因而成了人们的习惯;第二,长期缺乏健全的收养法规。中国在建国以后的很长时间里,一直没有一个系统、完整的收养法规,公民在成立收养时,由于无法可依,在客观上造成了事实收养的存在;第三,当事人的法制观念不强以及普法宣传工作欠缺也是形成事实收养的重要原因。
   (三)事实收养的性质和对策
   1、性质
  鉴于中国的具体情况,对于收养法规和政策颁行之前的事实收养行为,由于收养成立时无法可依,故不是违法;对于收养法规颁行后的事实收养,应按照违法收养对待。
   2、对策
  对社会生活中已经存在的事实收养,应采取不同的对策:
  (1)对《收养法》颁行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凡不违背收养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德的,应予以承认;当事人要求补办法定手续的,应予补办。
  (2)因不符合收养条件,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当事人自行收养的,不予承认。对于现在已经符合收养条件的,可以补办登记手续后承认其效力。
  总的看来,国家要求想要收养孩子的单身人士必须满足年龄、收入以及性别上的要求。单身收养孩子的条件是什么呢?由于收养不仅仅涉及单纯的抚养行为,还涉及孩子的户口、学籍等问题,所以单身收养的条件也是比较严格的。因此我们建议您在收养时一定要将这些问题仔细咨询清楚,以免在后期给您和孩子造成困扰。
  
  
  
总结:单身收养孩子的条件是什么?一、收养收养又称,系指将他人子女收为自己子女,中国古代又称为螟蛉子,这是由于古人误以为蜾蠃把螟蛉的幼虫收养作己子...#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多少钱?
      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多少钱?一、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多少钱?1.经营下列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


·上班一年公司辞退员工如何补偿?
      上班一年公司辞退员工如何补偿?一、上班一年公司辞退员工如何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怎么算二套房
      怎么算二套房二套房认定标准:二套房"认房又认贷"根据新的规定,三种情况将被认定二套房: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中其家......


·父亲遗嘱没有公证有效吗?
      父亲遗嘱没有公证有效吗遗嘱不需要公证也能发生法律效力,公证只是加强了遗嘱的效力,只要遗嘱是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不是自书遗嘱,符合了要式条件就发生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


·接收二手房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接收二手房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新房的产权过户通常由开发商统一办理,交房时一般不存在纠葛,购房者只需细致检查,收集好各种凭证即可。而二手房交易由于原有房屋的产权文件、房屋内各项设备都......


·企业辞退员工补偿几个月工资符合法律规定?
      企业辞退员工补偿几个月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无故辞退员工的赔偿,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2.六个月......


单身收养孩子的条件是什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