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借条被撕破了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

  借条被撕破了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 一、借条被撕破了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
  被撕破重新粘贴的借条,应该由出借人,也就是债权人对此作出合理的解释,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却将借条撕破,否则会视为债务人在还清借款的情况下将借条撕破,也就是说,“借条”的效力关键在于债权人的举证。
  因为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条,证明借款事实,借条由出借人保管,若日后借款人还清了借款,则会从出借人处将借条取回或是直接撕毁,已证明双方之间款项已结清。
   二、主张债权有哪些证据?
  1、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无论是借条、欠条还是借款协议,都要明确写明以下内容:
  (1)借贷双方的信息;
  (2)约定的利息,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3)还款日期,若无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偿还债务,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1)电话录音以视听资料的形式存在,可作为证据,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第一,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录音中需要提及借款的经过、理由、用途等情况,证明双方有形成借贷关系的合意。第二,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非法安装窃听器、非法进行手机监听等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2)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聊天工具,聊天记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可作为证据。但也要具备一定条件:第一,证明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关涉证据的真实性,聊天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从而丧失证明力)。第二,证明聊天对象就是借款双方(关涉证据的关联性)。第三,因为微信并非实名制,在使用主体身份的认定上,举证一方需证明当时聊天的一方就是借贷当事人。第四,聊天记录可增可减,必须出具手机原件,而且只有保证聊天内容的完整性才有可能认定聊天的真实意图。
  此时会严重影响到借条的效力,因此不管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应当妥善的保管好借条。不发生纠纷还好,一旦发生纠纷,而借条被撕破了的话,那么就由可能给自己造成不利的影响。
  
  
  
总结:借条被撕破了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一、借条被撕破了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被撕破重新粘贴的借条,应该由出借人,也就是债权人对此作出合理的解释,提供证...#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一、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
      一、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有哪些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山上造木屋犯法吗
      山上造木屋不犯法。但是相关人员需要办手续而且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自有住宅;其二、必须是在自己的自留山范围内;其三、面积在140平方米以内。《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


·劳动合同不续签通知书格式范文
      劳动合同到期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考虑是否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果不愿续签劳动合同,就会向劳动者发一份劳动合同不续签通知书。所以,我们就为您推荐一篇劳动合同不续签通知书格式范文......


·订立合同之时一定要用书面形式吗
      订立合同之时一定要用书面形式吗在实践中,有些人对合同的订立形式不是很了解,以为想要订立合同就只能通过书面的形式,那事实上,我们在订立合同之时一定要用书面形式吗?其实,这也是困惑不少......


·首先必须是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首先必须是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我国《继承法》第10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若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一、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期限是多久?
      一、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期限是多久?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时限是1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


借条被撕破了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