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政府信息公开有时限吗?

  政府信息公开有时限吗? 一、政府信息公开有时限吗?
  政府信息公开常用的方式有4种: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条例》还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府在信息公开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通过本文的总结,我们告诉了您政府信息公开有时限吗。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政府自制订更改信息后20天内应该发布,除非是法律有特殊的规定。这个时限上的规定,也是为了督促政府部门提高工作效率,让人民群众及时的掌握相关信息。毕竟很多重要的政府信息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越早知道,越可以及早的应对处理。
  
  
  
总结:政府信息公开有时限吗?一、政府信息公开有时限吗?政府信息公开常用的方式有4种: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政府信息...#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审理离婚抚养权有哪些规定
      审理离婚抚养权有哪些规定审理离婚抚养权有哪些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的宗旨,在审理离婚纠纷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无名指骨折工伤怎么赔偿
      我国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如果劳动者在工作的过程中出意外受到伤害时,可以申请工伤的认定,并就受到损害的程度来申请工伤赔偿。可是,在现实生活中不小心使得无名指骨......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方往往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在我国,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方往往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在我国,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不同,所要承担的责任大小也是不同的。那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怎么看呢?为了解决您的问题,我们特意......


·非法营业拘留多长时间?
      非法营业拘留多长时间?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七天。三十七天之内决定是否逮捕。《刑诉法》规定刑事拘留后的批捕期限: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


·扩建公路征收土地赔偿标准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征收的是农用耕地,那么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符合《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
      符合《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的,施工单位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实际上有些时候,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原本就是无效的,建设工程经竣......


政府信息公开有时限吗?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