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众所周知,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国家法律上有相关条例表明。现实生活中,交通事故频繁发生,而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是否会比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的责任判定要轻呢?那么自行车相撞引发的交通事故会有哪些责任认定,且听给您详细道来。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道路通行原则)非机动车通行的原则是靠右侧通行,A电动车靠右在绿灯情况下通行是合法行为;B车红灯应让行,同时靠右通行或有分道行驶的应从横道线通过。按照理论分析,发生碰撞时A车已经通过道路十字路口。B车未按道交法通行,应承担过错责任;A车依法行使,其行为无过错。 按责权利对等原则,B车违法通行,承担事故过错责任,因此承担自身的赔偿责任。A车无过错,因此没有义务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既然非机动车和行人都列入管理范围,那么,自行车与自行车之间的事故当然属于交通事故。2、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3、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4、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5、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要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果未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可以私下协商处理。如果是由于违法行驶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后果,应该受到相关法律的惩罚。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外注意安全行驶,避免不必要的交通事故发生由此带来纠纷。
  
  
  
总结:众所周知,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国家法律上有相关条例表明。现实生活中,交通事故频繁发生,而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是否...#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北京司法鉴定酒精检验标准是怎样的?
      北京作为特大城市,机动车保有量非常高,很多家庭都有一台小汽车。而不少人在喝酒后,仍然选择开车回家,这是非常不安全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部门会对车主进行酒精检验,来判断是否属于酒驾......


·股东会决议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股东会决议是股东会就公司事项通过的议案。根据议决事项的不同,可将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是就公司一般事项作出的决议,如任免董事、监察人、审计员或清算人,确定其报酬......


·一、离婚有小孩房子怎么分财产?
      一、离婚有小孩房子怎么分财产?《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


·如何计算周六和周日加班工资
      如何计算周六和周日加班工资周六周日加班工资标准周六周日应该休息而加班的,属于休息日加班,单位应该支付200%的加班工资。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双休......


·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近年来,公众对信息公开的需求不断增长。但是,另一方面,在现实生活中,政府信息公开在社会上还是处于知晓率比较低的状态。公众向政府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后,得到的结果......


·一般轻微肇事逃逸会判刑吗
      一般轻微肇事逃逸会判刑吗?轻微肇事逃逸一般是不会被判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


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