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民事诉讼生命赔偿诉讼费

  民事诉讼生命赔偿诉讼费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按财产案件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民事诉讼费收费标准、民事诉讼费标准、民事诉讼费用标准、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二、民事诉讼费计算、民事诉讼费用计算、民事诉讼费是多少、民事诉讼费用是多少、民事诉讼费多少钱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4、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5、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6、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
  7、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三、民事诉讼费如何收取、民事诉讼费怎么收、民事诉讼费收取标准、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1、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2、案件受理费包括: 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3、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行政赔偿案件。
  4、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 件。
  5、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申请保全措施; 申请支付令; 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申请破产; 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民事诉讼费的收取,因为属于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而有所不同,在缴纳诉讼费之前,一定要先了解自己所提交的诉讼类型,按照不同的规定缴纳。民事诉讼生命赔偿诉讼费属于财产案件,应该按照财产案件的诉讼费进行缴纳。民事诉讼费的收取方法都是有相关规定,也需要按照规定进行。不同的案件需要提前缴纳受理费,在提起诉讼之前,一定要了解相关规定,按照程序进行。
  
  
  
总结:民事诉讼生命赔偿诉讼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按财产案件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一、民事诉讼费收费标准、民事诉讼费标准、民事诉讼费用标准、诉讼费用交...#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间限制是怎样的?
      工程造价涉及两方利益,因为它是属于服务外包的,因为涉及两方利益,也因此很容易发生纠纷,遇到这种问题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来解决。司法鉴定不仅需要费用,而且还要花费时间。那么工程造价司法鉴......


·拆迁补偿曝光,胎儿有份吗?
      首先我们要明确胎儿的法律地位,胎儿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同于一般主体,我国出于保护胎儿的考虑,《民法总则》以及《继承法》均规定了相关内容,《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


·合同什么时候产生法律效力?
      生活中很多事情都是需要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来实现的,那么人们在签订合同后,合同什么时候产生法律效力呢?合同的法律效力关系着合同的履行,那么应该怎么确定合同的法律效力?这些问题都是订立合......


·申请剥夺监护权的条件有哪些?
      申请剥夺监护权的条件有哪些?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


·企业员工辞职后有年终奖吗
      有相关的法条规定员工通知了公司,不用等公司同意就可以辞职。那么辞职以后还有没有年终奖,关于企业的年终奖规定是什么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企业的员工辞职以后年终奖的相关规定吧。1、我们先......


·我国对机动车酒驾怎么处理
      我国对机动车酒驾怎么处理酒驾行为在我国具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就包括了饮酒后驾驶与醉酒之后驾驶,当然划分这二者主要还是根据行为人体内酒精含量的情况进行的。其中醉驾的情况更为严重,而我......


民事诉讼生命赔偿诉讼费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