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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借款合同需要具备哪些条款

  抵押借款合同需要具备哪些条款 一、抵押借款合同需要具备哪些条款
  1992年12月31日司法部发布、施行的《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程序细则》规定:
  抵押贷款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一)借款人、贷款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借款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合同签订日期、地点、合同生效日期;
  (二)贷款的用途;
  (三)贷款的币种、金额、期限和利率;
  (四)贷款的支付及偿还本息的时间、方法;
  (五)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处所、使用权属及使用期限;
  (六)抵押财产现值;
  (七)抵押财产及其产权证书的占管方式、占管责任、毁损和灭失的风险负担和救济方法;
  (八)抵押财产投保的险种、期限;
  (九)抵押财产的处理方式和期限;
  (十)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和期限;
  (十一)借贷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可以申请公证机关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的抵押财产。
   二、担保合同应列明哪些内容?
  1997年12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担保合同应当列明下列内容:
  (一)担保人有权对被担保人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
  (二)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后,在其所担保的合同有效期内,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履行担保。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担保人。
  (三)担保人提供担保后,在担保合同的有效期内,受益人未按照债务合同履行义务而使被担保人因此免除债务的,担保人的担保义务自行解除。
  (四)担保人有权要求被担保人落实反担保措施或者提供相应的抵押物。
  (五)担保人有权收取约定的担保费。
  我们就为您整理到此。我国法律中没有就抵押借款合同规定必须要办理了公证手续之后,才能生效。因此在合同签订之后是否办理公证,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但因为提供了抵押,所以一定要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的效力就不是那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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