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窝藏包庇罪情节严重怎么认定?

  根据《刑法》中对窝藏包庇罪的处罚规定可以知道,要是行为人的情节比较严重的话,那么起刑点就为3年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处罚10年有期徒刑。因此司法实务中对窝藏包庇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是很重要的,那到底应该如何认定?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窝藏包庇罪情节严重怎么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有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该条规定的罪名是窝藏罪、包庇罪。
  关于“情节严重”如何认定,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尚未作出相应的规定,实践中各地认识不一,造成量刑的偏差。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把握:
  1、从窝藏、包庇的对象看,符合下列四种对象条件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⑴犯罪分子罪行严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⑵犯罪分子正在被通缉的;⑶犯罪分子正在被公安机关追捕,情况紧急的;⑷犯罪分子是脱逃犯、越狱犯的。需要注意,对行为人“明知”的范围应限定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予以窝藏、包庇,不需要明知犯罪分子属于上述四类对象。
  2、从窝藏、包庇的行为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严重”:⑴行为足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正在进行的追捕的;⑵在较长时间内持续不断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⑶窝藏、包庇犯罪分子三次以上或窝藏、包庇犯罪分子三人以上的。
  3、从妨害司法的后果看,符合下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⑴因窝藏、包庇行为造成犯罪分子长期不能归案的;⑵帮助犯罪分子逃往境外的;⑶因窝藏、包庇行为至犯罪分子未能及时归案,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
  二、窝藏包庇罪如何认定
  根据刑法第310条第2款的规定:“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这里涉及窝藏、包庇罪与其所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所犯之罪的共犯之间的界限。窝藏、包庇罪是在他人犯罪以后为使其逃避刑事追究而予以窝藏或者包庇,因而是一种妨害司法活动的犯罪。然而,如果事前通谋而在他人犯罪后又予以窝藏或者包庇的,则构成共同犯罪。这里的事前通谋,根据1986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窝藏、包庇罪中“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何理解的请示答复》的规定,是指窝藏、包庇犯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之前,就谋划或合谋,答应犯罪分子作案后给以窝藏或者包庇。如果只是知道作案人员要去实施犯罪,事后予以窝藏、包庇或者事先知道作案人员要去实施犯罪,未去报案,犯罪发生后又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都不应以共同犯罪论处,而单独构成窝藏、包庇罪。因此,通谋与明知是有所不同的,通谋具有谋划或合谋的内容,唯有如此,才构成共同犯罪。
  (一)本罪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窝藏、包庇行为是在被窝藏、包庇的人犯罪后实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后产生的,即只有在与犯罪人没有事前通谋的情况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为人事前与犯罪人通谋,商定待犯罪人实行犯罪后予以窝藏、包庇的,则成立共同犯罪。因此,本法第310条第2款规定,犯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中的故意作虚假证明为犯罪人隐匿罪证的行为,与窝藏、包庇罪有相似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本罪为一般主体;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与翻译人。(2)本罪发生的时间没有限制;而伪证罪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3)本罪是通过使犯罪人逃匿或者采取其他庇护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伪证罪掩盖的是何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4)窝藏、包庇的对象既可以是未决犯,也可以是已决犯;而伪证罪所包庇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
  (三)本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故以往的刑法理论认为,消灭罪迹与毁灭罪证的行为构成包庇罪。本法增设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后,也有人认为包庇罪包括帮助湮灭罪迹和毁灭罪证的行为。我们认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包庇罪应仅限于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而不包括帮助犯罪人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行为。不过,这两种犯罪的法定刑相差较大,如何合理划清其界限,还需要研究。
  需要先对具体的犯罪情节进行认定,针对不同的情节,在实际处罚的时候量刑标准是不同的。当然,毕竟犯此罪最高也是可以处10年有期徒刑的,因此建议还是委托专业的律师来提供法律辩护吧。
  
  
  
总结:根据《刑法》中对窝藏包庇罪的处罚规定可以知道,要是行为人的情节比较严重的话,那么起刑点就为3年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处罚10年有期徒刑。因此司法实务...#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办理工伤认定一般多久下来结果
      法律中规定当事人在申请办理工伤认定的时候,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认定申请才行,否则认定机构就可以不受理申请。当然,在受理了申请之后,往往当事人比较关系工伤认定一般多久下来结果。对此......


·协议管辖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在审理级别上,协议管辖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在协议时只能约定一审的地域管辖,不得变更级别管辖,将依法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诉讼约定由中级法院或者高级法院管辖,或者相反,否则就......


·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处罚标准是什么样的?
      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处罚标准是什么样的?一、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处罚标准是什么样的?非法携带枪支、拘留的决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况复杂。如果在法律的规定时间内警方没有做出处罚......


·鱼塘征收补偿标准以及征地补偿标准
      鱼塘征收补偿标准以及征地补偿标准随着社会发展和国家的发达,城市用地逐渐扩大,许多郊区以及农村都被占用,在占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征收鱼塘,鱼塘征收的补偿标准和土地征收标准有所不同......


·构成绑架罪被判刑几年?
      构成绑架罪被判刑几年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援助换律师是否可以,有哪些规定?
      法律援助换律师是否可以,有哪些规定?一、法律援助换律师是允许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庭审中,被告人可以要求更换辩护律师,合议庭是应当准许的。但是再次开庭后拒绝辩护......


窝藏包庇罪情节严重怎么认定?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