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借款合同中贷款人有什么权利

  借款合同中贷款人有什么权利 一、借款合同中贷款人有什么权利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借款合同又称借贷合同。
  《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享有下列权利:
  1、《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和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贷款人享有按期收回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和到期的利息的权利。
  2、贷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民法典》赋予的对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检查、监督权。
  3、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贷款,享有停止发放未发放的借款和提前收回借款的权利。
  4、向借款人提出纠正借款使用建议书的权利。
   二、借款合同中贷款人的义务
  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规定,贷款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提供给借款人借款,逾期交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2、通知借款人按期还款的义务,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十日前,应书面通知借款人按期还款,未作书面通知的,造成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的,借款人不承担逾期还款责任。
  权利和义务都是对等的,对于借款合同贷款人来讲,在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也是需要履行自己所要承担的义务,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肯定是不行的。至于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享受什么权利,有需要履行哪些义务,我们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阐述,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总结:借款合同中贷款人有什么权利一、借款合同中贷款人有什么权利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要求是怎样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要求是怎样的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要求根据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24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因此,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借贷行为如何认定?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借贷行为如何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夫妻一方向他人打的“借条”,只有核实借据所涉债务虚假,或非在婚姻关......


·劳动合同履行标准是什么?
      劳动合同履行标准是什么?劳动合同履行是指当事人双方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履行自己所应承担义务的行为。履行劳动合同的原则:①亲自履行原则;②权利义务统一原则;③全面履行原则;④协作......


·快速理赔需要报警吗?
      快速理赔需要报警吗?一、快速理赔需要报警吗?分为两种:1.单方事故不需要报警,只需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报案,即可以理赔。2.双方事故需要报警才可以理赔。保险公司要依据交警开出的责任......


·没有收到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如何处理?
      没有收到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如何处理?没有收到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方式是及时委托律师介入,通过阅卷等工作争取从轻减轻处罚。《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案件进行审查的时候,有......


·一、 法律规定何种情况算重婚罪?
      一、法律规定何种情况算重婚罪?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具有两种形式:(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


借款合同中贷款人有什么权利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