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哪些国家土地使用年限最久呢?

  哪些国家土地使用年限最久呢?一、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分别有如下几种:
  1、住宅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2、工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3、教、科、文、卫等带有福利性质的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4、商、娱、旅等盈利性项目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5、其他综合类性质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6、综合用地及其年限:
  综合用地应当是指同一宗地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的土地,例如商业、居住综合用地,科研设计、办公综合用地等。关于综合用地的出让年限,国务院 55号令规定了各类用地最高出让年限:居住用地 70年,工业用地 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 50年。
  综合用地可以分两种情形,一种是多种用途不动产很难分割、只有一个使用者;另一种是各用途不动产之间可以分割,往往最终使用者为不同的单位、个人,例如底下两层为商业、上面为居民住宅楼等。
  对于第一种情况,可以统一按照综合用地最高出让年限 50年办理出让手续;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不同用途界限清楚,可分别属于不同的使用者,为保证各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一般应当按照综合用地所包含的具体土地用途分别确定出让年期。例如商业、居住综合用地,应当明确其中商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各自分摊的土地面积,并明确商业用地部分出让年期为 40年、居住用地部分为 70年。如统一按 50年计,就会出现商业部分实际出让年限超过 40年,而居民购买的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又明显小于 70年。
  二、土地使用年限从何时算起?
  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国土部门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土地使用证后开始计算。从房地产开发的规律来说,楼盘开发要经过规划、报建、施工、装修、绿化、配套设施等一系列系统而复杂的程序。一般房地产开发进展顺利的话开发周期为2~3年,因此,购房者实际能居住的年限往往小于真正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土地使用年限缩水情况普遍存在。
  哪些国家土地使用年限最久呢?其中,按照相关的规定,对于那些住宅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我国的国有土地分为很多种,每种类型的土地都有规定的使用年限,一般说来,大部分的国有土地使用年限都是50年。
  
  
  
总结:哪些国家土地使用年限最久呢?一、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分别有如下几种:1、住宅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2、工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不离家怎么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不离家怎么处理?根据法律规定离婚不离家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家。离婚不离家债务的分配:一方债务一方所有,另一方可以不承担,共同债务共同承担,需要公平平等分割。如果是......


·移送管辖一次后再移送是否合法?
      移送管辖一次后再移送是否合法?移送管辖一次后再移送是不合法的,移送管辖是只能够使用一次的。如前所述,移送管辖在实践中存在着两种情形,对于移送函移送管辖来讲,由于它是原受理案件法院自行......


·夫妻婚前财产结婚多少年变共同财产?
      夫妻婚前财产结婚多少年变共同财产?夫妻婚前财产结婚多少年都不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在1993年最高法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


·没收财产包括哪些范围
      根据《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


·毒驾:目前毒驾在我国还只是违法行为
      毒驾:目前毒驾在我国还只是违法行为,没有被列为犯罪行为。实践中,毒驾如果没有引发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在查处时只能认定为违反《禁毒法》的行为,以治安管理的手段进行处罚,一般都是吊销驾照......


·有医疗过错但没有因果关系怎么分析?
      有医疗过错但没有因果关系怎么分析?一、怎样进行医疗鉴定的因果关系分析正如所有侵权责任的认定中,因果关系都作为必备要件一样,医疗过失行为(医疗过错)与患者人身损害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


哪些国家土地使用年限最久呢?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