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离家出家属于遗弃家庭成员吗?

  夫妻吵架的时候,经常发生一方赌气离家出走的情况,有的离家出走的时间还比较长。我国法律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不能遗弃,否则情节严重会构成遗弃罪,当事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遗弃行为的认定,是法院处理该类纠纷的重点,那么离家出家属于遗弃家庭成员吗?下面我们一起通过这篇文章学习下有关知识。
  一、离家出家属于遗弃家庭成员吗?
  一般不属于,但特殊情况下可以构成。如果家中有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属,又没有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就可以构成。遗弃指的是抚养人应对被抚养人履行义务而没有履行的情况.遗弃,是指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抚养、赡养、扶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遗弃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的,应该履行义务而不履行,致使被遗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对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人,应当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例如,对拒付抚养费、赡养费等情况可到人民法院告诉,判决强制执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遗弃罪的对象是什么?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三、判断遗弃罪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讲到这里,您也应该初步了解了离家出家属于遗弃家庭成员吗这个问题。一般情况下,离家出走并不构成遗弃罪,不属于遗弃行为。判断遗弃罪的最主要依据,是看遗弃行为情节的恶劣程度,只有达到一定程度,才构成犯罪。像夫妻吵架离家出走的情况,最多会由当地居委会调解,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总结:夫妻吵架的时候,经常发生一方赌气离家出走的情况,有的离家出走的时间还比较长。我国法律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不能遗弃,否则情节严重会构成遗弃罪,当...#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辞职后社保怎么转移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辞职后社保怎么转移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原参保地开据的《参保缴费凭证》,填写《社......


·重庆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多少年?
      重庆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多少年?土地使用年限:住宅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房改房的产权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时间以该地块地上房屋参加房改之后第一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屋为准。......


·什么情况下构成遗弃罪?
      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这是中华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但是随着社会越来越浮躁化,生活压力越来越大,我们听到越来越多的遗弃事件,冲击着你我的心灵。为了减少这样的悲剧发生,我们必须......


·除了户主,土地确权证上还该登记哪些人?
      除了户主,土地确权证上还该登记哪些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由户主代表家庭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同时确权登记家庭成员为共有人。那证上是不是意味着所有的家庭成员都应该写上去呢......


·口头遗嘱的效力
      继承法规定,口头遗嘱属于遗嘱的一种形式。口头遗嘱的的条件为:1,立遗嘱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立遗嘱人情况危急,没有时间和条件作书面遗嘱;3,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4,遗嘱......


·知识产权有什么特点2023
      知识产权有什么特点知识产权的特性:1、无形财产权;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


离家出家属于遗弃家庭成员吗?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