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对于每个社会自然人来说签署劳动合同是保障自身利益的切实依据,

  对于每个社会自然人来说签署劳动合同是保障自身利益的切实依据,劳动合同的签署应该切实准确,同时应该看清楚各项条款,不要盲目签署,不然很容易陷入霸王条款中。但是对于在签署劳动关系时关于如何签署劳动关系所在地等问题不是很清楚,接下来会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劳动关系所在地的填写
  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
  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一处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选择;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建立起的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依照劳动关系认定原则进行的劳动关系认定结果直接影响者劳动的切身利益,所以劳动关系的认定对劳动者意义重大。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
  1、能否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劳动仲裁??
  答:员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劳动仲裁,出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用人单位所在地以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
  2、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员工的工资按什么标准??
  答: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 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3、能否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劳动仲裁?
  ?答:员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劳动仲裁,出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用人单位所在地以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
  4、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员工的工资按什么标准??
  答: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 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上文已经为您解答了劳动关系所在地的填写以及在后期劳动合同的适用,在签署 劳动合同时应该切实看清楚劳动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不要轻易签署,同时也应该在签署劳动合同时正确填写各项信息,避免在日后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所在地的填写,都应该切实依据。
  
  
  
总结:对于每个社会自然人来说签署劳动合同是保障自身利益的切实依据,劳动合同的签署应该切实准确,同时应该看清楚各项条款,不要盲目签署,不然很容易陷入...#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三明工伤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按照规定可以分为十级。要评级就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完后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拿到赔偿,合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各个地区对于工伤认定的标准都有......


·一、电动车醉驾福建怎么处罚?
      一、电动车醉驾福建怎么处罚?根据法律事实和规定,确定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1、如果驾驶的电动车,其技术指标属于机动车,醉酒驾驶电动车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2、如果驾驶的电动车没有达......


·证件验收
      证件验收开发商将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交付住宅的还须提供《住房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房屋实测面积报告;如未出示上述相关资料,购房......


·一、保险金作为遗产的几种情况是什么?
      一、保险金作为遗产的几种情况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


·合伙人有哪些?
      合伙人有哪些情形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那么合伙人有哪些情形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呢?跟......


·离婚时为争孩子不要抚养费,事后反悔了还能再主张吗?
      关于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等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判断未抚养子女一方是否应支付抚养费,前提应为子女“必要时”。当......


对于每个社会自然人来说签署劳动合同是保障自身利益的切实依据,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