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因工作原因在家宴请客户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保险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证据规则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职工发病和死亡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缺乏相关证据证明导致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应根据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从有利于职工的角度出发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特殊的行政确认行为,法律上对劳动者施以较多的保护原则,司法、行政机关能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作出结论,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正确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首先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或者完成单位交代的工作,将工作任务带回家完成,其间受到意外伤害或者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相对于在单位正常的上班时间的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和尊重。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为工伤时适用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相对于第十四条“工作场所”而言,“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属于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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