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我国对于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都是排斥的,通过立法来规制这两者在市场中对经济发展的阻碍。反垄断政府会利用其职能规制市场行为,发不正当竞争则排除了政府的干预,知识一种引导性的作用,帮助市场健康运行,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具体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就带你详细了解一下。
  1、 立法目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因此,它首先保护的是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以便使交易对手和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的权利。根据反垄断法的理论,只有当市场上出现了垄断或者垄断趋势的时候,政府方可干预市场,干预的目的是降低市场集中度,调整市场结构。因此,概括地说,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自由竞争,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
  2、 规制对象。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关注市场上企业间的相互竞争行为,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垄断法关注的则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形成排除竞争或者严重限制竞争的局面。 因此,一个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行为,例如竞争者之间商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因为这个行为没有损害任何竞争者的利益,从而不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另一方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假冒商标或假冒专利,这些行为因为不会影响市场竞争结构,不会减少市场上竞争者的数目,反垄断法也不会把它们视为是违法行为。 当然,反垄断法中也有一些关于企业市场行为的规范,特别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例如禁止这种企业实施搭售行为或者价格歧视行为等。然而,反垄断法制止这些行为不是出于这些行为不公平或者不正当(当然这些行为是不公平或者不正当的),而是因为这些行为会加强行为人已经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从而恶化市场上的竞争条件。因此,反垄断法关于企业市场行为的规则只是针对那些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大企业。在立法的目的上就有了巨大的差异,在国家强制力的使用上发垄断相较于反不正当竞争更为严苛。两者的规制对象也不尽相同,不正当竞争主要是指不写冒用行为,不合理的开奖制度等等。而反垄断是对市场中的占据支配地位而影响竞争来促成市场良性发展的行为进行规制。
  
  
  
总结: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我国对于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都是排斥的,通过立法来规制这两者在市场中对经济发展的阻碍。反垄断政府会利用其职能规制市...#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夫妻一方重婚构成犯罪吗?
      夫妻一方重婚构成犯罪吗?重婚显然是构成重婚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


·离婚房产评估时间一般为多久
      虽然我们常说一日夫妻百日恩,但是当今的婚姻关系在离婚以后各种问题就会暴露出来。因为毕竟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在的人在离婚的时候还是非常现实的。在对房产进行分割的时候,由于房产属于不动产......


·施工事故高空坠物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现实生活中,施工现场或者是住宅小区都存在高空坠物的危险。尤其是施工现场,高空坠物更容易导致人员受伤。施工事故高空坠物的责任怎么划分呢?如果高空坠物给受害人造成伤害,需要承担受害人的赔......


·民事诉讼法期间制度分类有几种?
      民事诉讼法期间制度分类有几种?诉讼期间,是指为审判机关、诉讼当事人和参加人进行诉讼活动而规定的期间。如送达期间、审理期间、上诉期间等均属之。诉讼期间依其性质和效力可分为法定期间和裁定......


·监狱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关于监狱减刑标准其实也就是我国规定的减刑幅度,按照法律中的要求,只能对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罪犯进行减刑,当然此时还需要满足其他的减刑条件才行。那到底这个监狱减刑标......


·注册资本不到位借款利息可税前扣除?
      注册资本不到位借款利息可税前扣除?注册资本不到位,相当于注册资本的那部分的利息是不能所得税前列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