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刑事涉财产执行案件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应使用异议、复议的救济程序。那么,案外人主张刑事判决认定的赃款赃物属于其合法财产的,其救济程序是什么。
案涉财产被刑事判决认定为赃物,案外人如认为系其合法财产,应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简称《刑涉财执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五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案涉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如果刑事裁判认定案涉房产系赃物,案外人如认为系其合法财产,应根据《刑涉财执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处理;如果刑事裁判未认定其为赃物,则按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总结:《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刑事涉财产执行案件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应使用异议、复议的救济程序。那么,案外人主...#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