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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的范围是什么?

  行政处罚告知书的范围是什么?该文书制作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手续:听证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发出听证告知书的公安机关的法制办公室(处、科)书面提出听证要求。听证申请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听证申请人直接送达听证申请的,以公安机关收到的日期为准。
  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义务:行政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载明下列主要事项的听证告知书: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3)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公安机关的印章。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公安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载有下列事项的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听证人员的姓名;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听证通知书必须盖有公安机关印章。
  听证人员在听证预备阶段必须完成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读听证纪律、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等事项。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举行听证时,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昕证笔录上说明情况。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
  综上可知,行政处罚告知书的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只是起到告知的作用,不同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如果对行政处罚告知书中的一些内容有异议,是可以拒签并向上申请重新处理。更多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律师获得相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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