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起诉离婚的应当去哪个法院

  ??当事人无法达成离婚协议时,一方可选择向法院起诉离婚。但一方起诉离婚应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且不能在相关的限制时间内提出离婚诉讼。那到底夫妻中的一方起诉离婚的应当去哪个法院呢?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分析解答吧。
  一、起诉离婚的应当去哪个法院
  (1)在一般情况下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4)下列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①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②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③被告在劳动教养的;④被告被监禁的。(5)如果配偶是军人(非文职),自已不是军人,应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配偶是文职军人,应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离婚有哪些时间限制
  我国法律对提出离婚诉讼的时间限制规定有:(1)《婚姻法》规定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主要是从女方的身体健康、心理稳定、精神愉快、对胎儿的成长发育等因素出发,(2)《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析,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起诉离婚就需要一切按照相关法律中的规定进行了,此时当事人要注意诉讼时效规定,要是超过规定的时效起诉,那么法院就有可能不会受理案件。当然,起诉离婚的也要事先了解清楚哪些法院具有管辖权,以免案件不被受理。
  
  
  
总结:??当事人无法达成离婚协议时,一方可选择向法院起诉离婚。但一方起诉离婚应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且不能在相关的限制时间内提出离婚诉讼。那到底夫妻中...#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盗窃罪改职务侵占罪宣告无罪可以上诉吗?
      一、盗窃罪改职务侵占罪宣告无罪可以上诉吗?是可以上诉的;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


·如果诈骗罪还了钱还能告吗?
      诈骗罪还了钱还能告吗?还钱和诈骗是属于两种行为,只要实施了诈骗,罪名就是成立的,法律在量刑上,可以根据情节,从轻判处,如果诈骗以后,主动退款,投案自首,诈骗数额属于数额较大标准的,可......


·南京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肇事者对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在法律规定上,交通事故经济赔偿有一定的标准。各个省各不同。下面我们为您介绍南京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


·股份公司设立流程是怎样的?
      股份公司设立流程是怎样的?一、股份公司设立流程是怎样的?股份公司设立流程主要是:1、申请人到工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涉及前置审批的,......


·民间借钱不还打官司有用吗?
      民间借钱不还打官司有用吗?一、借钱不还打官司有用吗?有用,借钱不还属于民事纠纷,通过打官司来追债是维权的合法渠道。如果对方欠债数额较小,建议私下协商自行解决;如果对方欠债数额较大......


·一、误工费一般赔偿几个月?
      一、误工费一般赔偿几个月?具体误工费赔偿几个月,得根据交通事故伤者受伤程度。住院期间的误工费一定要的,出院后根据医院出具的医嘱和诊断证明记载需要休息多久,一般误工费以这为依据。如果......


起诉离婚的应当去哪个法院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