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劳动关系是怎样的?
众所周知,建筑企业中存在着大量的转包、分包等现象,在层层的转包分包背后,劳动关系看就变得复杂了。建筑企业劳动关系到底是怎样的呢?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与建筑企业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是否存在着劳动关系呢?我们为您解答。
关于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与承包人也就是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应认定为雇佣关系,但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既不存在雇佣关系,也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建筑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只是分包、转包关系,劳动者是由实际施工人雇用的,其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合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认定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为认定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利于对劳动者保护。
我们同意第一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并没有丝毫的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就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志,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加给另一方。自愿原则包括:订不订立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与谁订立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合同的内容取决于双方的自愿。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往往不知道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是谁,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同样也不清楚该劳动者是谁,是否实际为其工程提供了劳务。在这种完全缺乏双方合意的情形下,直接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合法劳动关系,不符合实事求是原则。如果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根本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我们通过仲裁或者司法判决方式强行认定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等于违背了《劳动合同法》总则中对自愿原则的规定。
其次,如果认定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将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对劳动者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而实际雇佣劳动者并承担管理职能的实际施工人反而不需要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了,这种处理方式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如果我们许可这样做法,实际施工人反而很容易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如果强行认定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会导致产生一系列无法解决的现实难题:劳动者会要求与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要求支付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等等。这些要求显而易见都是不应当得到支持的。
再次,《通知》第4条之所以规定可认定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用意是惩罚那些违反《建筑法》的相关规定任意分包、转包的建筑施工企业。我们认为,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违反了《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不能为了达到制裁这种违法发包、分包或者转包行为的目的,就可以任意超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强行认定本来不存在的劳动关系。
最后,虽然不认定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不意味着劳动者的民事权益得不到保护。《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践中个人承包经营者(也就是实际施工人)往往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足够财力,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在劳动者遭受损失时,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是要承担民事上的连带赔偿责任的。这是有利于对劳动者提供周全保护的。从诉讼程序看,劳动者既可以单独起诉实际施工人,也可以将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列为共同被告;从实体处理看,劳动者既可以要求实际施工人承担全额或者部分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承担全额或者部分赔偿责任,还可以要求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上关于建筑企业劳动关系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出,实际上我们并不认定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不仅是因为他们之间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也因为这样认定不符合公平原则,但是这不是说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在用工过程中出现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劳动者同样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要求实际施工人或者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总结:众所周知,建筑企业中存在着大量的转包、分包等现象,在层层的转包分包背后,劳动关系看就变得复杂了。建筑企业劳动关系到底是怎样的呢?实际施工人招用...#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
More>>
·法律顾问的分类有哪些?
法律顾问的分类有哪些?一、法律顾问的分类有哪些?法律顾问按照服务对象区分,可分为公司企业法律顾问、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私人法律顾问;按照服务期限区分,可分为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
·妨害作证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证人证言是应用的最普遍的证据,必须要保证证人的陈述客观真实。任何人都不得妨碍证人出庭作证,否则情节严重的话会构成妨害作证罪。和其它刑事犯罪一样,法院会从构......
·一、交通事故脊椎伤残有可能是几级?
一、交通事故脊椎伤残有可能是几级?交通事故脊椎伤残有可能是五到十级。5级: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6级: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侧弯或,伴根性神经痛;7级:骨......
·过错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有什么不同
过错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有什么不同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
·办理公证遗嘱要去哪公证处
办理公证遗嘱要去哪公证处可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办理遗嘱公证,申请人应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随着您法治意识的增强,更多的人在立遗嘱......
·玩忽职守与徇私枉法罪区别
玩忽职守与徇私枉法罪区别1、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区别: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是一般法,二者涵盖所有罪。徇私枉法罪、徇私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和徇私不征、少征税款罪属于特别法。2、主观......
建筑企业劳动关系是怎样的?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