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民法债权债务关系

  民法债权债务关系民法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债务关系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关于债务债权有如下规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一十七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七十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六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债权债务的存在是需要有合法依据的。一般来说,确定债权债务存在的证明有合同、借条、汇款凭证等。民法债权债务关系,通常意义上来讲就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债权人有权利按照约定要求债务人进行债务清偿,债务人有义务按照约定及时偿清债务。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基于一些民事行为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总结:民法债权债务关系民法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国家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管理都有哪些内容?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大,企业也在市场内不断的扩大。但企业的扩大需要资金来做后盾和支撑,这时转让股权就成了一种很好的融资方式了。那国家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管理都有哪些内容,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收养编最新版全文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收养编最新版全文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收养编最新版全文是什么第五章??收???养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


·满十岁变更探视时间和抚养权合法吗?
      满十岁变更探视时间和抚养权合法吗?满十岁变更探视时间和抚养权合法,离婚后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依法享有探视权,也可以申请抚养权的变更,《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


·判拘役要经过法院判吗?
      判拘役要经过法院判吗?拘役属于刑罚,当然要经过法院判决,不过拘役属于比较轻的刑罚,检察院是可以出具量刑建议书的。刑事案件必须是有法院审理来决定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无权干涉,公安机关......


·合同无效的种类包括哪些
      从字面意思来看,合同无效就是合同不会产生法律效力,也就意味着在合同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对合同不具有履行的义务。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无效的种类包括哪些呢?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如果有合同违......


·对于商标侵权罚款交给谁?
      对于商标侵权罚款交给谁?一、对于商标侵权罚款交给谁?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民法债权债务关系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