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信息网络行业蓬勃发展,网络使用者在互联网上发表言
近年来,我国信息网络行业蓬勃发展,网络使用者在互联网上发表言论诽谤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现象不计其数。我国立法机关意识到这个严峻的现象后,以减少网络诽谤现象的发生率为目标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而且,应该注意的是随着同类法规的颁布,旧的法规则立即失去效力。我们整理了关于网络诽谤罪的主体如何认定,2017网络诽谤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的相关信息,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网络诽谤罪的主体认定
1 、网络诽谤与传统的诽谤罪主体一样,凡是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然而网络空间里很少有人以自己的真实面目出现,这就必然涉及到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认定问题。
网络服务提供商主要分为网络技术服务商(ISP)和网络内容提供商(ICP)两种。ISP(InternetServiceProviders),是指营利性使用网络,为网络用户提供诸如网络联结、访问以及信息服务等从事互联网经营活动的服务提供商。ICP(InternetContentProvider)是指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世界各国关于在网络传播中ISP是否要应承担责任的规定并不统一。
2 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其是不负任何责任的,如新加坡在电子交易法令中规定,网络服务商无须对第三方在网上所提供的资料负责,因为网络服务商只是提供技术上的服务。
在ICP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上,目前主要有两种倾向:一种认为应让其承担严格责任。此种观点认为,网络内容提供商主要提供的是一种内容本身的服务,其应具有对所提供的信息更大的审查义务,故应承担较为严格的责任。如瑞典1998年专门颁布法令规定,网站经营者负有在合理限度内监督其所传输内容的义务。
二、网络造谣诽谤的立案标准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诽谤,侵害的是被诽谤者的荣誉权,因此,凡事具备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网络诽谤者则可以被认定为网络诽谤者,应该根据具体情形适用诽谤罪的不同条款。当然,就网络诽谤罪立案标准来说,并不是所有的起诉网络诽谤案件都会被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被受理的网络诽谤案件除需要满足一般的侵权行为的要件外,该网络诽谤言语需达到一定的浏览量。
总结:近年来,我国信息网络行业蓬勃发展,网络使用者在互联网上发表言论诽谤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现象不计其数。我国立法机关意识到这个严峻的现象后,以减...#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
More>>
·不批捕是不是可以不公诉?
一、不批捕是不是可以不公诉?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被起诉的。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因此也就不会被起诉,但如果经过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证据充分的话,还是会再......
·结婚女人出轨离婚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结婚女人出轨离婚财产分割是怎样的1、如果是因为老婆出轨而导致离婚,并且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老婆的出轨行为,那老婆就属于过错方,此时财产的分配可以偏向于老公方。根据诉讼中分财产时如果因......
·一、开除员工经济补偿金标准是什么?
一、开除员工经济补偿金标准是什么?开除员工经济补偿金标准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
·丧葬费是否属于遗产
一、丧葬费是否属于遗产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
·一、离婚协议财产公证有法律效果吗?
一、离婚协议财产公证有法律效果吗?有法律效应,但离婚协议书的公证不是离婚协议书生效的必要条件,未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只要合法、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仍然有约束力,但离婚协议书的生效必须......
·公司债券由谁发行的?发行条件是什么?
公司债券由谁发行的?发行条件是什么?随着资本市场越来越规范、交易也很火爆,由于债券比股票的风险要低很多,越来越多不满足银行低利率的投资者将目光投向了债券市场。由于我国现在的经济形势......
近年来,我国信息网络行业蓬勃发展,网络使用者在互联网上发表言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