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知道的公司老板的婚姻家事方面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一、哪些财产属于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
答:企业经营者的婚前财产,例如:结婚登记之前接受赠与的财产;工资、资金收入;购买的基金、股票、理财类的保险等;登记后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即使结婚登记,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例如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二、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包括婚前或婚后投资成立的企业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例如:商标权、专利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是指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三、 婚姻财产协议有什么作用?哪些人适合签订?
答: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夫妻双方都有约束力。事实上一份严谨的婚姻财产协议是通过书面方式对婚姻中最敏感的财产问题进行了约定,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协议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其性质相当于合同。一但婚姻破裂,可以依据该协议进行资产分割,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特别是涉及公司股权方面的约定,避免因婚姻解体导致公司股权的动荡;实践中只要夫妻双方自愿,任何法定婚姻关系中的夫妻都可以签订婚姻财产协议。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四、 如果离婚了配偶会分走哪些财产?
答:1、共同财产制下的正常分割。具体包括第三个问题中确定的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的50%。
2、分别财产制下的分割。如双方在婚内签订书面财产协议约定各自的收入归各所有,则依据该协议进行财产分配。
3、单纯的财产协议分割。如婚内一方因出轨或家暴等行为为表示诚意,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如果协议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可能会依据该协议进行财产分割。
4、照顾无过错方、女方原则进行的分割。如果一方在婚内有出轨或家暴等过错行为,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判决过错方少分财产及对无过错方一定的经济赔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五、 婚姻生活中发生婚外情或家暴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如果一方在结婚登记后有婚外情达到同居或重婚程度或者有家庭暴力行为,属于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及对配偶造成人身健康及精神方面的损害行为。如果夫妻到了离婚程度,那么发生婚外情方及施暴方属于《民法典》规定的离婚过错方,离婚时有两种法律后果:1、支付经济赔偿金。如果配偶提出经济赔偿请求,法院会判决其对无过错方的配偶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金;2、少分财产的可能。有以上行为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属于过错方,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分割财产应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可能会少分财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六、如果离婚了配偶会分走公司的股权吗?
答:如果双方在婚前或婚内没有签订关于一方经营的公司配偶在股权方面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如离婚配偶有权分得经营公司的收益及股权对应的价值,不可以直接分割股权;但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配偶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又经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且过半数以上同意则配偶可以成为公司的新股东(此情况只限于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此情况)。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六、 如何避免因与妻子(丈夫)离婚时股权分割纠纷造成公司股
权动荡?
答:可以根据股权的财产性、人身性的特点,结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做出如下规划:1、已经是自然人的股东可以与配偶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将股权对应利益从其夫妻共同财产中分离;2、结婚登记前与准配偶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对婚后一方名义以婚前个人财产投资公司等问题做出约定,做到婚前财产的有效隔离,防止因离婚引起的公司股权动荡;3、事先对股东离婚后的股权转让等规定写入公司章程,有效阻止股东离婚后配偶进入公司。
八、 什么是财富传承?哪些人应该了解?
答:广泛意义的财富传承包括物质传承和精神传承,大众意义的财富传承就是物质传承,是指把个人或者家庭、家族财产安全有保障的传递给自己的后代,但实际上一个家族企业的经营理念、一位高净值人士品德修养的传承也是物质传承的必要保障之一。
事实上当家庭资产、个人资产累积到一定数量级以上,并对资产规划有想法的人(想让家庭成员、子孙后代能长期无风险或尽量规避风险的享用资产、子承父业、资产保值、增值及规避不必要的财富风险的所有人)都应该了解和考虑!
九、财富传承都有哪些风险?财富传承有哪些工具?
答:财富传承的风险:1、婚变风险。因婚变导致企业财产、股权分割问题;引发资产严重缩水 ,造成代际传承的隐忧;因婚变内斗,被外人趁虚而入等风险。2、家企资产混同风险。企业发展中若不能做到公私分明,造成企业家庭的财产混同,给企业带来的巨大隐患。3、股权代持风险。避免亲属、朋友等代持股权产生随意处置资产;代持人信用危机企业资产被查封;代持人离婚、去世变卖财产被分割等风险;4、税收风险。房产税和遗产税及境外资产税收的相关风险。5、继承风险。没有遗嘱引发的继承分争、有遗嘱的会涉及到瑕疵遗嘱引发的诉争、无法合理避税等风险。6、财富提前继承的风险。不合理规划提前将全部财产过户到子女名下引发的风险。7、无人接班的风险。经营者发生意外、家二代无能力接班或不愿意接班,企业面临无人可传的风险。
常用的财富传承工具有:1、协议;2、遗嘱;3、保险;4、家庭信托;5、基金会。以上财富工具的运用需要专业人士或团队操作。
十、 遗嘱有哪些形式?有什么作用?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性吗?
答:《民法典》目前规定的遗嘱有以下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取消了原来的见证遗嘱,而且取消了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性,以最后所立合法遗嘱为准。但要注意,每个遗嘱在法律上都有严格的形式要件要求,如果不事先咨询专业律师,很可能造成所立遗嘱产生严重瑕疵导致遗嘱无效的法律后果。
遗嘱的作用:可以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合理分配遗产,避免不必要的遗产纠纷,自然人立遗嘱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也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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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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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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