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取保候审算国家赔偿的情况

  国家赔偿属于公法范围,它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来自公权力。事实上,国家对于实施公权力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就是国家赔偿。取保候审针对的是那些可能触犯了法律但是身体有恙,需要及时就医但是又不会损害社会利益的人。对于取保候审算国家赔偿的情况有哪些?
  
   一、什么是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取保候审算国家赔偿的情况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又是谁承担国家赔偿的费用。获得取保候审的当事人在该刑事案件结束后如若检察院不作出上诉的决定,也就意味着当事人并没有犯罪。这时,应该认为案件当事人符合获得国家赔偿的条件。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获得来自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赔偿。
  
  
  
总结:国家赔偿属于公法范围,它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来自公权力。事实上,国家对于实施公权力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就是国家赔偿。取保候审...#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发生高空坠物伤人谁担责?
      发生高空坠物伤人谁担责?近年来,高空坠物伤人是一个非常常见的词语了。城市里高楼大厦鳞次栉比,高空坠物是一个只能防范却无法避免的事故。因此,法律对于高空坠物伤人也详细完善了赔偿规定和......


·一、离婚期间夫妻共同财产转移怎么处罚?
      一、离婚期间夫妻共同财产转移怎么处罚?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


·对再裁裁定不服怎么办?
      对再裁裁定不服怎么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然后根据法院的裁定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是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


·朋友想办债权转让,债权转让需要登记吗
      朋友想办债权转让,债权转让需要登记吗?一、什么是抵押权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抵押权其性质是从权利,从权利是指附随于主权利的权利。例如担......


·上市公司参与并购基金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上市公司参与并购基金操作流程是怎样的?一、上市公司参与并购基金操作流程是怎样的?并购基金是私募股权基金的一种,用于并购企业,获得标的企业的控制权。常见的运作方式是并购企业后,通过......


·疫情期间正常发工资吗?
      疫情期间正常发工资吗?疫情期间按照不得低于本市工资支付规定明确的生活费标准支付,通常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80%,也有个别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根据《人力资源社......


取保候审算国家赔偿的情况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