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离婚了抚养费不给怎么办

  双方夫妻在离婚之后如果有孩子的话对孩子的抚养权进行判决,一方获得抚养权之后另外一方需要按照相关协议对孩子进行抚养费的支付,那么离婚了抚养费不给怎么办呢?下面您就跟网站的我们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是离婚孩子抚养费?
  什么是离婚孩子抚养费?我国《婚姻法》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用,上述费用应当和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相适应,所以对于未经双方协商同意的贵族学校的学费、购买奢侈品的开支等费用一方可以拒绝承担。一般来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到其十八周岁为止,因此不直接带孩子的一方没有支付孩子上大学费用的义务。
  二、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怎么办?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一是夫妻双方协商,另外就是上法院起诉。这是最主要的两种途径。另外,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如果夫妻是协议离婚,应该按照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来让另一方履行其义务,也可以据此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如果是法院调解离婚,除了《离婚调解书》外,也应该有一个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里面应该有子女抚养条款,如果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拒绝执行,可重新起诉到法院,让法院重新裁定,强迫执行;如果是判决离婚,可根据离婚判决书里面的离婚孩子抚养费支付条款,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我们在这里建议您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因为这样更有法律效力。只是通过诉讼解决的话需要找寻专业律师的帮助,您可以找寻我们网站上专业的律师帮助自己来解决这个棘手的问题。
  
  
  
总结:双方夫妻在离婚之后如果有孩子的话对孩子的抚养权进行判决,一方获得抚养权之后另外一方需要按照相关协议对孩子进行抚养费的支付,那么离婚了抚养费不...#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1.超出执业范围实施诊疗行为;2.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3.违法违规使用诊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4.隐瞒、误导或者夸大病情;5.遗失、伪造、篡改或者......


·股权转让后还有责任要承担吗?
      股权转让后还有责任要承担吗?一、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


·行政处罚警告和训诫区别是什么?
      行政处罚警告和训诫区别是什么?一、行政处罚警告和训诫区别是什么?两者的区分主要在于主体不同、适用不同以及法律后果不同等,训诫不属于行政处罚,是司法强制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


·提起公诉后寻衅滋事罪判决日期有限制吗
      提起公诉后寻衅滋事罪判决日期有限制吗一、提起公诉后寻衅滋事罪判决日期有限制吗?寻衅滋事罪判决日期有限制,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


·人体损伤司法鉴定时间要求
      很多时候我们会因为纠纷问题造成人身损害,再些之后,受伤的一方可以向侵权人进行索赔,索赔金额的多少也是根据司法鉴定的损害情况来判断的,司法鉴定会需要一定的时间,那么,造成人体损伤司法......


·新《公司法》认缴规定出资时间是怎么样的?
      新《公司法》认缴规定出资时间是怎么样的?一、新《公司法》认缴规定出资时间是怎样的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新《公司法》认缴出资时间是这样的,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


离婚了抚养费不给怎么办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