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直播平台拖欠网络主播费用、网络主播跳槽、网络主播违反直播平台约定等三类纠纷,关键是要厘清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间的法律关系。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区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建立合伙关系。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为营利目的直接建立合作,约定收益分成,双方并不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意,直播事务由双方共同执行,网络主播也不受网络直播平台(公司)规章管理制度的约束,双方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属于典型的营利性合伙关系。
第二种,网络主播所属经纪公司(公会)与直播平台建立合作关系。网络直播通过与经纪公司(公会)签约,通过经纪公司(公会)与直播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其中,网络主播按照经纪公司指示行事,与直播平台没有直接法律关系。
第三种,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采用签订劳动合同(或实际上采用劳动关系),直播平台都以锁定与头部主播的联系,或以此培育后备力量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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