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造成劳务派遣事实劳动关系之过谁来承担?

  造成劳务派遣事实劳动关系之过谁来承担?在工程建设领域,劳务派遣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用工形式。施工单位会同派遣工签署劳动合同,规定好工资及福利待遇等各种事项。实际操作中,因为没签署劳动合同引发的纠纷比较多,由于劳务派遣涉及到两个单位,这里就涉及到问责的问题。那么造成劳务派遣事实劳动关系之过谁来承担?下面我们简单分析总结下这方面的知识。
  一、造成劳务派遣事实劳动关系之过谁来承担?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由于派遣用工的特殊性,《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派遣单位违法,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样,《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因用工单位违法而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无论是派遣单位违法,还是用工单位违法,都应当对劳务派遣员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1、没有书面合同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2、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综上所述,一旦认定劳务派遣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则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和二倍工资,具体比例可以由两家单位协商。也就是说施工单位没有和派遣工签署劳动合同,即便是它的违法行为,派遣单位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总结:造成劳务派遣事实劳动关系之过谁来承担?在工程建设领域,劳务派遣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用工形式。施工单位会同派遣工签署劳动合同,规定好工资及福利待遇...#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婚后买房用公积金贷款算共同财产吗
      一、婚后买房用公积金贷款算共同财产吗?婚后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贷款也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房产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情形认定:1、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


·醉酒驾驶被吊销b2驾驶证五年后能直接再考b2驾驶证吗?
      醉酒驾驶被吊销b2驾驶证五年后能直接再考b2驾驶证吗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有哪些?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有哪些?债权也是您所熟悉和关注的理财渠道,相对于国债而言,您对于公司债券也较为陌生。作为一种风险较大但收益较高的债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是比较严格、门槛是较......


·刑事公诉转自诉案件有哪些
      刑事公诉转自诉案件有哪些一、公诉转自诉案件有哪些公诉转自诉的案件有以下八种情形:(一)故意伤害案;(二)非法侵入住宅案;(三)侵犯通信自由案;(四)重婚案;(五)遗弃案;(六)生产、......


·刑事案件能不能转民事案件?
      一、刑事案件能不能转民事案件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刑事案件是不呢转化为民事案件的。民事案件是我国公民内部的一些矛盾纠纷,一般都是关于合同、财产、婚姻、公司等问题形成的经济利益或权利纠......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


造成劳务派遣事实劳动关系之过谁来承担?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