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注销土地使用证的条件是?

  注销土地使用证的条件是?
  我国的土地都是归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土地被荒废,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是国家大力提倡的,国家还给土地使用者提供补偿,对于土地使用证方面,国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不能随意使用土地,那么注销土地使用证的条件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注销土地使用证的条件
  
  (一)出具书面申请和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申请人为单位应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四)原土地证书;
  
  (五)政府批文或土地权利终止的有效文件。
  
  二、如何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土地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验原件)、身份证双面复印件(第二代双面复印)验原件,特殊情况附书面说明。
  
  (一)因房屋买卖发生的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关于办理土地登记的函”(成都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出具);
  
  (二)因房屋买卖发生的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审查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同时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三)因继承、赠与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公证书》(原件)。
  
  (四)因离婚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因地址变更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变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
  
  经过上文的解答之后,对于注销土地使用证的条件您应该已经知道是怎样的吧,国家对于这一方面有明确的规定,一旦土地使用证被注销了之后,那么原先的土地使用者就不能再使用该土地。此时,国家可能会对该土地作出其他的安排,就包括进行开发、重新拍卖等等。
  
  
  
  
总结:注销土地使用证的条件是?我国的土地都是归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土地被荒废,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土地资源的合理...#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侵犯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侵犯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的法律责任是什么?法律之所以对企业名称权进行专门保护,不仅是基于该名称的独特地位和影响,更重要的是为了防范其他企业对该名称的侵权,并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对受害者进......


·构成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条件会有什么?
      构成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条件会有什么?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便燃气或者其他易燃......


·无效合同还有附随义务吗?
      一、无效合同还有附随义务吗?如果是全部无效的合同则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不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合同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土地使用证年限是多少?
      土地使用证年限是多少?正常的纯住宅是70年、30年只是你的土地使用年限,并不是房子的使用年限,因为房子在不拆迁不是危房的情况下一直都是自己的,就算30年以后土地使用年限到了,政府会和收取......


·办理收养手续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办理收养手续提供的材料有哪些在我国,要想成立合法的收养关系的话,则首先需要当事人满足《民法典》中规定的收养条件,其次就是要办理收养手续了。此时肯定需要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材料,那么办......


·儿童监护人的责任有哪些?
      儿童监护人的责任有哪些?(一)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二)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


注销土地使用证的条件是?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