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江苏宿迁农村拆迁补偿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江苏宿迁农村拆迁补偿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宿迁市征地补偿实施细则 ?
  
  
  第 一条为切实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管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 发〔2011〕4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征地补偿,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后,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员。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实施细则。
  
  国家或省以上重点工程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本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国家或省规定标准高于我市,执行国家或省规定标准。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行政区划属宿城区的,执行三类地区征地补偿标准;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和行政区划属宿豫区的,执行四类地区征地补偿标准。
  
  第五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全市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分别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第六条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征收农用地的,三类地区按照18000元/亩、四类地区按照16000元/亩计算。
  
  (二)征收建设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
  
  (三)征收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第七条安置补助费的最低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 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三类地区17000元、四类地区14000元。
  
  人均农用地超过1亩的,按照1亩计算;人均农用地不足0.1亩的,按照0.1亩计算。
  
  (二)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以前已征收的土地,本次征地时不再纳入计算征地前人均农用地数;已给予安置补偿的被征地农民,本次征地时不再纳入计算被征地农民的人数。
  
  第八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三类地区按每亩900元标准执行,四类地区按每亩800元标准执行。
  
  (二)可移植的苗木、花木、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1、附件2、附件3;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见附件4。
  
  (三)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电力、广播和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等效替代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农民集资修建的道路、桥涵、管网等设施,在村庄内部,已纳入拆迁房屋的等级评定和综合评估的,不再另行补偿;在村庄以外,根据实际情况补偿。
  
  (四)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安置按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征地范围已确定、自征地调查开始之日起栽种的青苗和其他附着物、搭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由所有权人自行清除。
  
  第九条建设占用国有场圃土地的,参照本实施细则相应的地类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 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划入财政部门土地补偿专户,由财政部门将选择货币安置 的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给个人;将选择参加土地换社保的被征地农民的不低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 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个人;将剩余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等支付给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一条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专户,由乡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必须用于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用地面积以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变更调查2010年12月31日数据为基数。被征地农民人数的确定以参加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的人口为基数,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
  
  各县区(开发区、园区、新城)政府(管委会)在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台帐时,可结合本地情况,适当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台帐各相关基数,建立适合本地实际的人均农用地台帐。
  
  第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 征地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支付补偿安置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将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综上所述,相信您对江苏宿迁农村拆迁补偿有了深层的了解。农村拆迁补偿一般是有规定的,不论是单位房地产商拆迁时必须要按照规定给予补偿,被拆迁户更是要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为自身争取更多的利益。拆迁也寓意着更好的发展与未来,希望您对于拆迁不要抱有太多负面影响。
  
  
  
总结:江苏宿迁农村拆迁补偿实施细则是怎样的宿迁市征地补偿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管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一、离婚分继承财产的办法是什么?
      一、离婚分继承财产的办法是什么?修正后的婚姻法第17条第4项、第18条第3项将婚后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分为两种情况:如果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即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婚后一方继......


·自诉和公诉案件的区别都有哪些
      自诉和公诉案件的区别都有哪些1.定义不同:①自诉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②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


·诈骗500万元判刑几年
      诈骗涉案500万元,属于诈骗罪中“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依法是十年以上的量刑,最多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因各省市对诈骗罪立案量刑标准不同,请再查询犯罪地标准参考。法律依据: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


·手指功能丧失怎么鉴定?
      手指功能丧失怎么鉴定?一、手指功能丧失怎么鉴定?手指功能丧失的鉴定到司法鉴定部门进行,对于工伤的去当地社保部门的工伤鉴定中心;保险的去投保公司要求的鉴定部门;涉及司法诉讼的在地市......


·工伤认定不给报销应该怎么办?
      员工在工作期间,难免会受到一些伤害,员工在工作期间因为工作的特殊性质,或者时一些意外的因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并且用人单位发现之后应该及时送往医院治疗。并且应该携......


·情人之间的分手费属于自然之债,已支付的不再返还,未支付的不再支付
      从协议性质来看,男女之间基于“分手”而约定“分手费”并由此产生的债实际为法理上的“自然之债”,自然之债源自罗马法,根据一般学理通说,该债性质上属于不可强制执行之债,法律不赋予强制执......


江苏宿迁农村拆迁补偿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