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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埋藏物所有权是怎样的,不明埋藏物有什么特点?

  不明埋藏物所有权是怎样的,不明埋藏物有什么特点? 一、不明埋藏物的所有权
  对于地下埋藏物,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受单位应当对上交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所说的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土地之中且所有人不明的财产。
   二、不明埋藏物的特点
  埋藏物具有下列特点:
  (1)所有人不明,如果被埋藏的物有明确的所有人,则应为所有人所有的物;如果埋藏人不享有对物的合法所有权,也不能通过埋藏行为而取得对埋藏的物的所有权;如果这些物有所有人;则应返还给所有人,没有所有人则为埋藏物。
  (2)埋藏于他物之中,并且不具有显而易见性,否则,就属于遗失物。
  (3)埋藏物一般是动产,不动产一般不发生埋藏问题。
  应当指出,在埋藏物中,有些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这些物并不属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而依法归国家所有,对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但本案中元宝并非是所有人不明,许成有证据证明元宝是其曾祖父所买,故上述规定不适用此案。另外,虽然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但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公民个人合法拥有。
  《民通意见》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可见,法律允许私人拥有文物。案中有人提出;文物一律归国家所有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上述元宝又能证明属于许成曾祖父遗留,因此应判归许成所有。根据我国文物法,作为限制流通物的金银,允许个人所有但禁止私自买卖。本案中,房屋虽然卖于侯田,但此元宝仍归许成所有,侯田属不当得利,应归还许成。
  其实对于不明埋藏物的问题,一般来说,如果能够确定相应的所有权人的话,那么该埋藏物便是属于该所有权人的,如果该不明埋藏物不能找到相应的所有权人,那么该不明埋藏物所有权就会相应的收归国家所有,而且一般来说埋藏物一般只针对动产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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