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当事人陈述 证据的法律效力如何?

  当事人陈述 证据的法律效力如何?一、什么是当事人陈述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说明案件的事实经过,提出证据和分析证据,提出适用法律的意见,以及同意或者反驳对方提出的事实和主张,都称为当事人的陈述。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当事人陈述的法律效力如何?
  从证据意义上讲,当事人陈述是指诉讼当事人就他们所悉知、理解和记忆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基于诉讼利益而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作出有关案件情况的陈述,属于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已明确规定。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并不是当事人的任何陈述都是证据,都能起证据作用。换句话说,只有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才属民事诉讼中的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有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说明和案件处理方式的意见,对证据的质辩意见以及对事实的法律评断和法律适用的意见,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规定的“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范畴。
  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种类之一,从应然的意义上讲,比任何其他证据形式都更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具有更大的证明价值;但是从实然的意义上讲,我们又不能忽视当事人陈述的虚假的一面,不可轻信以免被其误导,造成错判。因此,法律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是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陈述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是仅凭当事人陈述式无法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这样势必影响公正的处理案件,必须有其他证据一起形成证据链条,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当事的陈述是由案件的当事人在法庭上陈述案件的事实,虽然说它可以作为证据,也能对案件起到证明作用,但法庭同时会考虑到当事的人原被告立场,对当事人陈述不会武断的予以肯定,法庭会结合该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对事实予以认定,作出最终裁决。
  
  
  
总结:当事人陈述证据的法律效力如何?一、什么是当事人陈述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说明案件的事实经过,提出证据和分析证据,提出适用法律的意见,以及...#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商标过期后抢注时间点是怎么界定的
      商标过期后抢注时间点是怎么界定的?商标到期后还未满六个月的,其他企业申请注册类似商标就属于抢注。商标注册人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在期满后的6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但须缴纳受理续展注册......


·一、公司法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是多久?
      一、公司法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是多久?签订劳动合同既可不约定试用期,也可约定试用期。但约定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


·特殊工种工作满三十年可以办理提前退休了吗?
      特殊工种工作满三十年可以办理提前退休了吗?我们社会需求的人才有千千万万,各行各业都需要相应的人才,但是有些领域的人员承受着特殊的工作环境,即劳动法律上的特殊工种,因此国家为保障这类......


·起诉书的制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1998年1月19日)35.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检......


·注册有限责任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注册有限责任公司需要什么条件一、注册有限责任公司需要什么条件《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


·盗窃罪量刑标准金额具体是什么
      盗窃罪量刑标准金额具体是什么1、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


当事人陈述 证据的法律效力如何?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