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侵犯名誉权,可以告老公诽谤吗

  侵犯名誉权,可以告老公诽谤吗?
  在生活中,有一部分人经历过言论攻击,他人恶意传播谣言,致使其身心健康受到损害。这种情况,同一家庭的成员也出现过。网络的扩散传播快以及方便等特点吸引了很多人。很多人在网络上进行言论传播时,由于其言论缺乏真实性,给当事人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严重影响了其生活。网络诽谤罪与传统意义上一般上的诽谤罪是有区别的。接下来,律师将和您分享侵犯名誉权,可以告老公诽谤吗?
  一、诽谤罪应该如何认定
  
  1、诽谤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 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2、诽谤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二、怎样才会构成诽谤罪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三、可以告老公诽谤吗?
  
  若生活中,老公随意捏造事实,进行恶意传播,只要符合诽谤定义就可以起诉他,不会因为身份原因而受到影响。
  
  网络诽谤,会给当事人的生活造成影响,严重的会危害到他人的身心健康。那么,如果当事双方是夫妻,侵犯名誉权,可以告老公诽谤吗?答案是肯定的,诽谤只要符合法律对诽谤的定义就可以起诉,不会因为双方的关系而有所顾忌和不同。但由于关系特殊,建议还是双方友好协商,实在不行,再走法律程序。
  
  
  
  
总结:侵犯名誉权,可以告老公诽谤吗?在生活中,有一部分人经历过言论攻击,他人恶意传播谣言,致使其身心健康受到损害。这种情况,同一家庭的成员也出现过...#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贩毒介绍人量刑是怎样的?
      贩毒介绍人量刑是怎样的?一、贩毒介绍人量刑是怎样的?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百克以上不满四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汽车消费维权过程中的纠纷如何处理?
      汽车消费维权过程中的纠纷如何处理?我们在消费的时候,要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国家也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帮助我们能够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汽车消费作为一种发展消费,一辆好的汽车能......


·当公司法人好吗 利弊各是什么?
      当公司法人好吗利弊各是什么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利弊如下:一、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权是公司经营权、签订合同、签署各类法律文件、参加诉讼。1、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依......


·一、买卖不破租赁生效条件有哪些?
      一、买卖不破租赁生效条件有哪些?买卖不破租赁的生效条件包括以下四个条件:(1)租赁合同已成立并生效;(2)租赁物已交付承租人;(3)所有权发生变动是在租赁期间;(4)出租人或租赁物的所有......


·一、人在世时可做公积金遗嘱吗?
      一、人在世时可做公积金遗嘱吗?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可以在遗嘱中对公积金进行处分。只要遗嘱合法有效,则按照遗嘱处分,若遗嘱无效,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所处分的为立遗嘱人死亡时......


·故意伤害罪民事赔偿范围有哪些?
      故意伤害罪民事赔偿范围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


侵犯名誉权,可以告老公诽谤吗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