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遗忘物占有构成侵占罪的相关规定

  遗忘物占有构成侵占罪的相关规定在生活中,人们将自己的物品遗忘在某处,该物品就属于遗忘物。有些人将他人的遗忘物捡到后将其占有,不还给物品所有人,这种行为有可能会构成侵占罪,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今天我们要带您一起来了解一下遗忘物占有构成侵占罪的相关规定。
  一、遗忘物占有构成侵占罪的相关规定
  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侵占罪的他人遗忘物如何认定?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1、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2、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3、他人的埋藏物。这里所说的“遗忘物”,是指由于财产所有人、占有人的疏忽,遗忘在某处的物品。在实践中,遗忘物和遗失物是有区别的:遗忘物一般是指被害人明确知道自己遗忘在某处的物品,而遗失物则是失主丢失的物品,对于拾得遗失物未交还失主的不得按本罪处理。物主先是自愿将财物放在某处,后因主观上的疏忽大意,一时忘却了该物,但在较短的时间内又记起了该物并有可能立即返回原处寻找。因而,物主与物之间的特有关系只是一定程度的松弛或减弱,但并未因此而消失。遗忘物仍在遗忘者所能控制、支配的范围内。所谓的遗失物是指不基于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意思而偶然失去的占有的动产。因其一般不知物之所在,故称为遗失物。遗忘物与遗失物不同,遗忘物的主人知道物品在何处,只是将其遗忘并有可能返回寻找。如果个人将遗忘物占有并拒不归还所有人的,数额较大的,可以构成侵占罪,会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所以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拾到他人物品,应将其归还物品所有人,如果确实找不到物品所有人的,可以交给公安机关或失物招领部门处理。
  
  
  
总结:遗忘物占有构成侵占罪的相关规定在生活中,人们将自己的物品遗忘在某处,该物品就属于遗忘物。有些人将他人的遗忘物捡到后将其占有,不还给物品所有人...#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怎么写?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求职者在新的用人单位要提供的证明性文件,是新单位为了避免人事纠纷需要劳动者提供的,同时该证明也证明了劳动者现在的工作情况以及在原单位的基本工作情况,有利于......


·一、家庭暴力是否影响财产分割?
      一、家庭暴力是否影响财产分割?家庭暴力对财产分割是有影响的,但有多大影响并没有准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参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财产。《中华人民共和......


·海域使用证变为土地使用证可以吗?
      海域使用证变为土地使用证可以吗?在沿海地区,填海造陆对于人们并不陌生。填海造陆更重要考虑的是当地经济的影响,其中,也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问题。一般来说,已经领了房产证但尚未办理土地证......


·在保证合同之外,债权人可以约保证人单独约定管辖吗
      在保证合同之外,债权人可以约保证人单独约定管辖吗在现实生活中,债权人为了担保债权的顺利实现,债务人通常需要提供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那么,在发生纠纷之前,在保证合同之外,债权人可以......


·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能撤诉吗
      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能撤诉吗?满足法定条件的可以撤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九条,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一)不存在犯罪事实......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是什么一个完整的建筑工程,在进行修建的时候,所历经的过程是比较漫长的,有些时候甚至需要经历一年世纪漫长的春夏秋冬以后,建筑工程才可以正式的和您面世。但是在......


遗忘物占有构成侵占罪的相关规定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