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和评残标准是什么?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为人对于某些专业性的问题存在疑惑的是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的,由于司法鉴定的结果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刑事诉讼结果,所以行为人应该依法去有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司法鉴定。那么司法鉴定和评残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做具体分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划分依据: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评定标准: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头面部损伤致:
一眼低视力1级;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眼内异物存留;
外伤性白内障;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鼻尖缺失(或畸形);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脊柱损伤致: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颈部损伤致: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腹部损伤致: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胆囊破裂修补;
肠系膜损伤修补;
脾破裂修补;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膈肌破裂修补。
盆部损伤致: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骨盆畸形愈合;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子宫破裂修补;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肢体损伤致: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二、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标准:
工伤职业病
1、划分依据: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2、评定标准: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全身瘢痕面积<5%,但≥1%;
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手背植皮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
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双眼矫正视力≤0.8;
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晶状体部分脱位;
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外伤性瞳孔放大;
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铬鼻病(无症状者);
嗅觉丧失;
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鼻中隔穿孔;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开胸探查术后;
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卵巢修补术后;
输卵管修补术后;
乳腺修补术后;
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慢性轻度磷中毒;
工业性氟病I期;
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三、医疗事故伤残评定
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为十级。
(五)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
2、发声或言语不畅;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6,视野半径<50°;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
7、甲状腺功能低下;
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
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11、双小腿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
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
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和评残要根据检查后的具体情况来给出详细的等级评等。同时我们在此提醒您,遇到这类似情的发生第一时间去鉴定医院做检查,不幸的事情已经发生但我们必须得以合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需了解更多信息,请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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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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