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是主体特殊,由于建设工程项目通常需经可行性研究、立项规划审批等,因此对于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并且均要求具备相应的资质。而承揽合同的主体并没有特殊的限制,一般主体均可;第二是所受行政制约更加严格,建设工程是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特殊产品,当事人缔约合同将受到公权力的严格管控,一般要通过严格的招投标程序进行签订。而承揽合同的标的一般较小,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较为灵活;第三是建设工程合同必须要式,而承揽合同并无要求;第四是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需取得发包人同意,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将部分辅助工作交与第三人完成的,并未要求需经定作人同意,但民法典规定承揽人需对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负责。第五是分包后分包人需与承包人共同就工作成果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揽合同则无此规定。
总结:第一是主体特殊,由于建设工程项目通常需经可行性研究、立项规划审批等,因此对于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