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拾得遗失物能否取得所有权

  拾得遗失物能否取得所有权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多或少会有遗失物品,或者是拾得他人丢失的物品的情况。特别是拾得贵重物品的时候,有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将其占为己有。那么拾得遗失物能否取得所有权?下面我们就为您整理遗失物品所有权的相关资料。
  
  遗失物是指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不慎丢失之物。漂流物与 失散的饲养动物,通常也被视为遗失物。构成遗失物须具备如下条件:
  
  (1)须为他人之物;
  
  (2)须为动产;
  
  (3)遗失人占有之丧失须非出于本意,也非因他人之夺 取;
  
  (4)须非隐藏之物。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 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这一规定不仅不同于多数 国家的立法例,而且与国外立法相比则过于简略,尚存 在一定差距:它仅规定了拾得物所有权之归属问题,至于拾得人之义务(如通知、保管、报告)等诸多相关问 题,均未予以明确规定。只是司法实践已形成如下习惯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立即通知所有人,如不知失 主为何人,则应发出招领通知并代为妥善保存,或者交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处理。其中,对于在公共场所拾得 的遗失物,应交公共场所管理机构处理;而于其他场所 拾得的遗失物,则应交公安机关处理。遗失物在发出招 领通知后,经过一定期间仍无人认领,即作为无主财产上缴财政,收归国有。拾得人在占有遗失物期间,如故 意实施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行为,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拾 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有权请求失主支付报酬之问题 ,我国目前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此均持否定态度,其目的在于发扬中华民族拾金不昧之传统美德。但也有学者 主张:"我国有关民事立法宜采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通常 作法,肯定拾得人具有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从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出发,制定物权法时宜采用其他 国家或地区的通常作法,规定拾得人具有获得相应报酬 的权利,以平衡受领人和拾得人的利益,从而使拾得人 更自觉地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综上所述,对于拾得遗失物能否取得所有权的答案是否定的。而且拾得者如将遗失物损坏可能还要承担民事责任。自古以来中国一直以拾金不昧为传统美德。但出于维护双方的利益,拾得人有权利享受失主给予的感谢报酬。但不能借此恶意敲诈勒索钱财。
  
  
  
  
总结:拾得遗失物能否取得所有权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多或少会有遗失物品,或者是拾得他人丢失的物品的情况。特别是拾得贵重物品的时候,有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将...#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一)民事责任《著作权法》第47条对上述侵权行为规定了以下几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1、停止侵害。是指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从哪年算起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从哪年算起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从哪年算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入职开始到解除劳动合同之间的工龄计算。每一年工龄给予两个月工资赔偿,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


·没有抚养权一方不抚养费怎么办
      没有抚养权一方不抚养费怎么办现实中有很多夫妻离婚后,一方常常对子女生活不管不问,也不给抚养费。这种行为是不对的,因为不管夫妻之间发生什么事情,父母都必须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因此,......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追诉标准是怎样进行规定的?
      在当今这个社会,集资诈骗可以说是非常;令人憎恶了,本身诈骗行为就为世人所不齿,而通过违背法律进行的筹集资金就更加让人十分的憎恨。为了规避规范这种行为,我国刑法中运用法律来惩罚这种行......


·集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是,总有一部分人,妄想不劳而获,以坑蒙拐骗的方式来获得金钱收入。随着国民经济的改善,人们的钱包越来越鼓了,观念在进步。把钱存进银行已经不是现在人们选择的唯一途......


·驾车撞死人怎么判?
      司机在开车的时候开车撞死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133条的规定,属于交通肇事罪,也就是说属于刑事犯罪。那么撞死人的具体处罚轻重,以及对对于肇事人的形式触犯要根据在这一场事......


拾得遗失物能否取得所有权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