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只规定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进行效力补正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没有允许进行效力补正故而,对于可以进行效力补正的合同应当限定在这一规定的情形之下不应再扩大合同效力补正的范围。并已经明确补正时间放宽到建设工程竣工前。建设工程竣工,一般指工程施工完毕,承包人将工程竣工的相关资料提交给发包人,监理公司对重包人工程竣工的事实予以认可,并将建设工程实际交付发包人。这里的建设工程竣工时间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间是不同的概念,建设工程竣工时间指工程施工完毕的时间,而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是工程站工之后,由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验收工程的时间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如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但承包人因发包人没有全额支付工程款等因素,出于将工程作为发包人支付款项的抵押或都主张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的考虑,没有将已经实际竣工的工程实际交付发包人,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工程已经实际竣工,可以认定工程竣工的事实,并依据竣工的事实对竣工时间作出认定。而对于因合同解除等原因导致工程未施工完毕,一般应以承包人停止建设,将工程实际交付发包人之时,承包人是否取得与承揽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事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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