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入职两天可以自离吗,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

  毕业季到了,很多小伙伴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面试了一个工作,可是刚工作两天发现自己并不适合这份工作,想要辞职,又怕影响自己的履历,触犯法律的规定。我们为了给各位劳动者们提供相应的帮助,特地整理了这份关于入职两天可以自离吗?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律知识,供您参考。
  
  
  一、劳动者辞职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
  
  劳动者辞职,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二、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此外,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入职两天可以自离吗,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律知识。这下小伙伴们应该不会再有疑惑了吧。当然如果现实情况中确实遇到了不公平不合法的待遇,小伙伴们还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解决不了的还可以咨询律师,让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总结:毕业季到了,很多小伙伴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面试了一个工作,可是刚工作两天发现自己并不适合这份工作,想要辞职,又怕影响自己的履历,触犯法律的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More>>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归谁所有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归谁所有死亡赔偿金,是指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之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而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受害人收入损害的赔偿责任。采取的是一次性支付方式,不存在继续支付的问题。死亡......


·无罪辩护不成功影响判刑吗?
      无罪辩护不成功影响判刑吗?如果没有翻供情形,则不会影响判刑。无罪辩护失败会按照实际罪名该判多少年,一般就判多少年。无罪辩护有以下四大切忌:1、明知有罪的案件切忌无罪辩护律师是......


·法律中规定法院判处罚金交哪里
      对于一些犯罪,法院在对罪犯判处主刑的同时,也会做出罚金刑的处罚,当然,此时的罚金刑既有可能是并处的,也有可能是单处的。但无论在哪种情况下,此时都需要对罪犯执行罚金刑。那法律中规定法......


·股东变更后出资额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股东变更后出资额转让的条件是什么找专长律师:公司经营律师合同事务律师损害赔偿律师劳动工伤律师债权债务律师公司的股权可以交易、买卖。所以交易之后,作为股权拥有者的股东也就会变更。......


·虚假诉讼罪既遂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虚假诉讼罪既遂标准是怎样规定的?虚假诉讼罪既遂标准是要有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还要有“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妨害司法秩序”,主要是指无端挑起诉讼,导致......


·日常的公司制度包括哪些
      日常的公司制度包括哪些日常的公司制度包括哪些日常的公司制度包括哪些:现企业管理制度的四个主要管理对象:人、财、物、信息,后三者都需要人去管理和操作,人是行为的主体。因此,人的管......


入职两天可以自离吗,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5年
1985071685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史微微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985071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