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但是,1999年《规定》没有对具体执行的公安机关作出规定,导致相关工作衔接受到影响。针对这一问题,为进一步畅通文书送交、执行交付程序,《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交付执行。同时,为提高司法效率,还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采用电子方式向公安机关送交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此外,考虑到一些人民法院没有对应同级公安机关的问题,《规定》进一步明确,所在地没有同级公安机关的,由省级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有关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并建立相关工作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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