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和国专利法》(2010版)..章 第二条 对“发明创造”作出了如下定义: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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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外型、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发明创造是指运用科学知识、科学技术,首创出先进、新颖、独特的具有社会意义的新事物、新方法,能有效地满足某种需要。
发明创造不同于科学发现,但彼此存在密切的联系。历史上人们利用科学的方法和方式,通过探索、研究、发现、表达、记录、信息传递交流,制作成为口语、书面信息、涂鸦图案、实物产品、科学技术理论、规律揭示,利用自然界存在的或者隐含的人类未知原理等,制作成为可以供生存、生活、生产、交流、信息交换等,具备相当程度的科技含量人类智慧结晶产品。一般地,称之为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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